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三章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和挂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管理。
第三条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招标、拍卖收益作为建投公司经营收入,全部留归公司,用于滚动发展。
第四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用地委),代表市政府负责本市区经营性用地的管理。市长任主任,分管国土、城建、财政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建委、计委、审计局、监察局和财政局为成员单位,用地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用地办)。
第六条用地委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经营性用地有关政策管理办法。
(二)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中长期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三)审批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方案。
(四)审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审批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和规费缓、减、免事项。
(六)协调经营性用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用地办是用地委的办事机构,与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用地委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用地委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受理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四)组织实施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五)审查和提出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和规费的缓、减、免意见。
(六)办理用地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根据用地委的决定和审批意见,市计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财政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和挂牌
第九条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用地办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适时提出市区经营性用地的年度用地规模、供地计划和出让计划报用地委审定。
第十条用地办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用地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用地办根据出让地块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并于出让活动开始2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发布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用地办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报用地委主任、副主任批准,标底和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严加保密。
第十三条用地办应对投标、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四条招标、开标、拍卖会和挂牌程序按国土资源部11号令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用地办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报请市用地委审定确认中标人、竞买人后,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受让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用地办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是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用地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买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
第十九条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经营性用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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