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环境行政复议范围即指公民、法人和组织认为环境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范围: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争议
根据环境法律《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
(二)、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争议
依照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前提下,可以采取某些强制性行政措施。
(三)、环境行政义务要求争议
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有权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如要求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要求排污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被要求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认为环境执法主体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申请复议。
(四)、环境行政许可争议
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若干种许可和证照,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以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等具有许可证意义的行政许可行为。申请人如果认为其符合发放许可证和执照的法定条件,而环境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也可以申请复议。
(五)认为环保部门不履行其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认为环保部门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也可以申请复议。
一、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司法审查之诉。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院进行审查的诉讼。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①环境行政处罚行为;②环境行政机关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环保义务的行为;③环保行政机关违法,强制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及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行为。
(二)、请求履行职责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为要求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拒发各种环保许可证和执照行为(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报告、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等)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三)、请求行政赔偿之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时要求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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