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一、行政许可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受理
法规科(行政.审批科,驻市政务中心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后,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在申请人更正后依法受理。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补正材料的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即时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将受理、审批情况即时上网公布。
(二)业务审查和复查
1、业务初审。实施行政许可的业务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进行业务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会同许可项目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检验,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2、业务复审。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的承办人员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应当提出许可意见报本科室负责人复查,科室负责人复查后将复查意见报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三)复核
收到复查意见后,由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定。
(四)决定
局领导根据审批权限,对行政许可项事项进行最终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五)制作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经局领导审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承办人员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加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经局领导审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由承办人员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加盖“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送达
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颁发的许可证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领取许可决定文件;应当即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上网公布,发布领取批件通知。
2、送达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当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载明送达文件名称、编号,收件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
3、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示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仔细查验相关证件后,填写送达回执,由领取人签字,同时,还应当复印将送达的许可批件,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相关许可内容无误。有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七)监督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组织对许可项目的检查监督,核定项目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许可内容。检查结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移交市城管执法支队处理。
(八)其他
未进窗口的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照上述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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