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宠物伤亡引发的索赔案件中发现,此类案件缺乏可直接援引的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中可咨借鉴的判例尚不多见,审理中存在如下难点:
1、宠物损害保护定性难。将宠物定性为财产还是具独立生命权的个体会导致审判理念选择上的差异。我国现行立法尚未规定宠物非物,司法实践中多将此类案件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宠物具有鲜活的生命,其与饲养人的情感联系非一般物所能及,故对于宠物的保护应有别于对传统财产的保护。单纯适用民法一般物的规定无法体现对宠物生命权的尊重,但对其予以特殊保护又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
2、宠物市场价值判定难。饲养人通常会综合宠物种源、买入价格、饲养时间、饲养费用、情感深浅等因素计算索赔数额,但上述损失举证困难,且非侵权人侵权时所能预见。尤其是情感深浅因素,多为饲养人的主观感受,无法推定却又无法忽视。实践中,宠物伤亡的直接损害多由法官结合询价、评估等方式自由裁量,主观性较大,不易为当事人理性接受。
3、救治费用标准认定难。主要问题在于救治费用超过宠物市值的部分是否应予认定。因对传统物的保护可予以修理、重作、更换,故赔偿标准以物的价值为限。但宠物救治多为挽救其生命,饲养人出于情感因素作出超越市值的救助是否能简单认定为不合理救助。同时,若同类宠物饲养人基于不同情感支付不同救助对价,要求侵权人区别承担也有违公平原则。
4、精神损害赔偿主张难。现行立法中伤亡宠物饲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尚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但宠物因其具有生命和灵性,能够与饲养人产生人格化的感情联系,尤其对于将宠物视为伴侣的孤寡老人而言,这种情感寄托尤为深刻。宠物的灭失会使饲养人遭受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现行法律框架内仍难以对这种精神痛苦作出适度补偿。
5、法益衡平尺度把握难。宠物伤亡案件在侵权人致害的同时,饲养人也多存在未尽看管义务等法律责任。饲养人对危险事件发生不加以防范和注意,放任宠物嬉戏玩耍、追逐路人等行为,往往对公共交通、行人安全、小区环境也造成较大的影响。案件审理中公共利益保护、私人财产权保护及对宠物生命权的尊重容易产生冲突,法官运用司法智慧衡平保护的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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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近亲属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侵犯下列权益: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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