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中劳动关系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4 09:40:02 338 人看过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中劳动关系怎么办

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含义为在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这一前提条件下,劳动者在进行劳务活动过程中遭受了自身伤害,此时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向接受劳动一方寻求损害赔偿,那么双方便需依据各自的过失大小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谁有错,谁负责。

此种责任与提供劳务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有所区别。

前者所涉及的是在雇用关系内部,即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之间关于责任负担的划分;然而后者则面向于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或组织。

从归责原则角度来看的话,前述责任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而对应的后者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所述差异源自于两种情况下的具体情境和当事人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没合同怎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的通知》中的明确条款,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之时,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以下凭证将被视为重要参考资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即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直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信息;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以上(1)、(3)、(4)项中所涉及的相关凭证,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之外,劳动者在入职时所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入职意向书等文件亦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同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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