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依据
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之规定,法院有权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三、滥用管辖异议处理方式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询问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点,以便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管辖权。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的异议申请,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退回,不予审查,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期间内能够提供必要证据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果案件本身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没有疑义。一旦当事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以社会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展开教育。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最高院尽最大努力,尽快统一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的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不同法院不同结果的疑虑。
-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危害
244人看过
-
怎么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
69人看过
-
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规制措施
337人看过
-
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不予审查情形
402人看过
-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有哪些,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
91人看过
-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
468人看过
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我国管辖权异议上诉交费么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5我国管辖权异议上诉不交费。 【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方式和原因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5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处理方式: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
-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有哪些,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陕西在线咨询 2021-03-12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
-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法律依据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28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
提出管辖权异议都有什么法律依据江西在线咨询 2023-04-281、首先,民事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条中并没有规定期限。 2、其次,民事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义务,法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全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 3、再者,民事法第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