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严禁使用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未足额落实,不得实施征地。
公开
征地要在村里张榜公布
《意见》指出了征地中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一些地方仍存在征地程序不规范、征地信息不公开、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保政策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意见》出台后,无论是对征地条件的前置设制,还是对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了明确的说法。
《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要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要予以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欺瞒、威逼、恐吓等手段逼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履行有关手续。
补偿
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有了明确规定。《意见》称,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均要按照征地实施时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方式。各地不得擅自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变相降低补偿标准。
补偿款没见影,安置还没动静,项目就开始动工的现象将被遏制。《意见》提出,对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社会保障资金和措施不落实的,严禁使用土地。
此外,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安置
先安置后拆迁以原地安置为主
城镇化进程加快,如何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拆迁,是《意见》考虑的重点之一。
《意见》要求,征地中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妥善解决被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确需采取过渡方式安置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与被拆迁人约定安置过渡期。
在过渡期限内,市、县级政府要提供临时周转用房;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市、县级政府要足额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
对于安置方式,实行原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
保障
社保费用未落实不得征地
征地未动,被征地农民社保先行。
《意见》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措施,在征地报批前,各地要按照规定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意见》明确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未确定、社会保障费用未足额落实、社会保障个人账户未建立或信息不完善的,一律不得实施征地。
监管
征地违规将追究政府负责人责任
我省将加强征地费用监管。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乡镇政府要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意见》称,坚决查处征地中不履行程序、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存在虚报瞒报骗取批准文件、违反征地报批和实施程序、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的,暂停该地除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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