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7:00:10 159 人看过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问题:1、显失公平的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合同免责条款怎么写

免责条款由当事人自主拟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即合同当事人订立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这种条款后,实际发生了这种情形,也不能免除合同相对方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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