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22:10:22 67 人看过

一、劳动仲裁调解书内容有哪些

我国《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这是仲裁调解书的法定内容。具体制作如下:

(一)首部

1、文书标题。文书标题由文书制作机构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即××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分两行居中书写。

2、文书编号。同仲裁裁决书,将裁字改为调字。

3、仲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同仲裁裁决书。

(二)正文

1、写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庭产生和组成的情况,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情况等。

2、写明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以及所发生的争议事项。

3、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这是调解书最重要的内容。调解书必须全面、准确反映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调解内容必须合法,并且不自相矛盾。协议不止一项的,应分别列明,并记载履行的具体期限和方式,使调解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4、如果调解协议没有涉及仲裁费用,仲裁庭交代仲裁费用的分担情况。

(三)尾部

1、写明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2、在调解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依次签名,在签名下方注明制作调解书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制作仲裁调解书应注意的问题陈卫东,刘计划编著.法律文书写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03.

1、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应当是申请人双方达成协议的内容。另外,写入调解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仲裁调解书对于争议的事实可以简要概括,但对于仲裁请求和协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同时对于放弃仲裁请求的内容也应一并写明。协议的内容不止一项的,应分项列出,并记载履行的期限和履行方式,使调解书具有可操作性。

3、仲裁调解书中的调解依据必须实事求是。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既可以依法而成,也可以依照一定的社会情理,应结合实际情况表明其依据。

二、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三、申请仲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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