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并存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当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并存时,当事人可以其为可撤销事由提出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诉讼请求。
二、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有哪些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可以分解为:
(一)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的,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标的搞错的,如把18K金当成赤金;有把价格搞错的,如把100元l市斤当成100元1公斤;有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把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二)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那就属于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三、“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与竞合
(一)“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
要厘清“欺诈”与“重大误解”,关键是要找到二者的区别和不同。笔者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主体的范围不同
在“欺诈”情况下,欺诈只适用于部分主体,而非全部主体。即只有部分主体是欺诈方,其他主体为被欺诈方;而在“重大误解”中,重大误解可以发生在其中一方主体,也可以是全部主体均有重大误解。
2、发生原因不同
欺诈的发生原因是因为有一部分民事主体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而重大误解的发生原因只能是民事主体本人主观上的过失,产生了对行为的错误认识。
3、构成要件不同
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另一方不知存在欺诈、欺诈行为与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本人的过失而产生错误认识、错误认识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自身存在较大损失等。
4、法律后果不同
对于欺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一般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则是自始、确定和当然无效。对于重大误解,则只能是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事由。
5、是否要求造成较大损失不同
对于欺诈,不要求给被欺诈方造成“较大损失”;而重大误解的,必须是重大误解方存在“较大损失”。
综上,“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厘清原则是,行为不能预期的原因在于自己的过失还是他人的欺诈。最根本的是,是否存在确定的明显的欺诈故意和较大损失,这需要结合具体纠纷情况和有关证据加以判断。
(二)“欺诈”与“重大误解”的竞合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分并不否定二者在某种情况下的竞合。如前所述,“欺诈”要求被欺诈方不知欺诈之情,如果这种“不知情”同时还包括重大误解在内,即被欺诈方既不知欺诈之情,又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欺诈方利用对方重大误解之机进一步欺诈的,则属于“欺诈与重大误解的竞合”。
对于竞合的,被欺诈方如要主张权利,则承担双重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证明自己是被欺诈方;二是举证证明自己同时是重大误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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