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1 08:50:34 487 人看过

一、什么是海难求助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助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

二、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在于如何认识救助人所实施的海难救助行为的法律属性。海商法领域内的海难救助行为属于民商法意义上的私法行为,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它应归属于哪一种私法行为,则存在不同观点。概括来讲,主要有无因管理说、特殊事件说、准合同说、不当得利说,有的学者还提出并存说。其中,无因管理说被广泛接受。笔者认为,就海难救助的实际情况而言,存在着自愿救助和基于合同实施的救助。两者有严格区别,难以用统一标准归纳海难救助的法律属性。因此,有必要以海难救助的实施为根据,分别认定其法律性质。如果是自愿救助的,其法律性质应属于无因管理。如果是合同救助,其法律性质则属于服务合同行为。至于请求和给付救助报酬所依据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对于自愿救助而言,是法定的鼓励条件,构成无因管理行为所生债权的权利内容;而在合同救助范围内,则是作为救助合同约定的报酬给付条件,并不存在射幸的色彩。

三、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我国《海商法》所认可的被救物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即救助船与被救助船之一必须是我国《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而另一船只可以是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内河船、内湖船及20总吨位以下的小船。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救助行为得以产生的前提,船舶或其他财产只有面临可造成损失的真空存在的危险,才有救助的必要。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上和职责上对遇险的海上财产无救助义务,救助成功了,有权获得救助报酬,不救助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5)救助必须有效果。有效果是指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得救。如果有救助事实,但无救助效果,不得请求救助报酬,海难救助也就不能成立。这就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普遍接受的海难救助的一项重要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为了防止和减少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鼓励救助人救助可能或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或船上货物,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增加了“特别补偿条款”,规定救助人救助财产无效果,无权获得救助报酬,但如果救助人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仍可获得一定的特别补偿。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79条的规定,在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救助未取得效果的,仍可获得救助款项。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还存在不少的争议,主要在于如何看待救助人所实施的海难救助行为的法律属性,海难救助是属于民商法意义上的私法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2: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难救助相关文章
  • 构成海难救助的条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
    2023-05-01
    123人看过
  • 海难救助双方的义务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按海商法规定有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2023-06-12
    319人看过
  • 中德海难救助协议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二)救助合同的种类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
    2023-03-17
    499人看过
  • 海难遇险救助程序
    一、海难遇险救助程序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泛指一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中进行的援救行为或活动。如通常人们所说的人命救助、环境救助等,但作为海难救助法意义上的救助,则系指在法定水域内对遇险的被承认的船舶及其他财产资源进行救助的行为或活动。二、海滩救助构成条件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
    2023-06-06
    376人看过
  • 海难救助合同分类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合同。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或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纯救助以外的海难救助均需订立海难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主要分为雇用救助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两种合同形式。雇用救助合同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约定由救助人对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由被救助人依救助人所付出的人力及设备等支付一定救助费用的协议。依此种救助合同,无论救助人的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人均须支付约定的救助费用,由于救助人收取救助费用的风险小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所以雇用救助
    2023-06-06
    197人看过
  • 海难救助中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
    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是救助制度中比较特殊而又重要的情况,但以往对此进行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国家主管机关的介入使海难救助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化,实践中人们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救助款项请求权等问题存在着争议和误解。为此,本文围绕国家主管机关从事或控制的海难救助中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对相关内容展开讨论,结合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立足我国的救助实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力求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本文共分五章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第一章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概述,明确了国家主管机关海难救助的概念、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并提出了当前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分析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为进一步讨论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做了铺垫。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对国家主管机关救助款项请求权问题的详细分析和论证,对实践中存
    2023-06-06
    494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难救助
    相关咨询
    • 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
      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 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13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
    •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2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
    •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5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该怎么样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6
      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