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与社会保险等救济机制的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0:52:38 111 人看过

如前文所述,传统的侵权法在保护人身权利方面存在着当事人虽然遭受损失但无法通过侵权法获得完全补偿的问题。并且如果社会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并非因为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但根据自己责任原则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会限制社会个体的活动自由,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同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如果动不动就需要承担雇主责任,工伤事故、产品质量等责任,并为此支付高昂的赔偿金,也将会使企业在经营中畏首畏尾,或者干脆从某一生产领域退出甚至关门大吉。这些都最终将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

正是基于上述的原因,将单个企业的责任分担到整个社会而不是企业内部的责任保险制度出现。这样,雇主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一旦出现了工伤事故,就直接由保险人向受害劳工赔付,省却了雇主的事故处理成本,减少了雇主的事故费用支出。雇主就可以集中精力和财力发展生产了。这种制度出现后逐渐盛行,并成为20世纪处理工业事故的主要方式。同样,产品责任和保险制度的建立,减轻了产品责任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有时甚至是致命的经济压力,因为中小企业会因一两次产品责任的承担而倒闭。对于消费者来说,面对一个倒闭的企业,再大数额的赔偿判决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就可以将这种损失分摊于全社会之中而不是单个的受害者,又可将保险分摊于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同时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驾驶员也可以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交通事故出现以后直接由保险人向受害者提供赔偿从而免除了驾驶员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保险的目的就是解决因侵权行为产生而侵权法却不能很好解决的社会问题。我国在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填补了我国在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该条例规定,我国对各类企业均实行强制的工伤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金对受害职工进行相应的补偿,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后,其仍然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获得赔偿。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了保险条款。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由西方福利制度发达的国家最先提倡,意图通过建立庞大的资金来源网络来救济受害者或者为潜在的受害者提供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为可能发生的损害做好准备。

(二)社会保险制度对侵权法补偿功能的积极影响

由于保险赔偿的迅速性、举证责任的简单性、补偿功能的明显性,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救济的广泛性,都恰恰切中以过错责任为主导的侵权行为法存在的时弊。于是,一些学者高呼侵权行为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责任保险制度大大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有学者认为责任保险直接对侵权法的原则及功能造成冲击,责任保险制度对整个侵权法造成了功能性损伤[15].所谓侵权法的危机,指的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侵权法的部分领域被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现象[16].而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并没有出现上述学者所说的危机,侵权行为法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任重而道远[17].侵权行为法不但没有没落的迹象,而且正处于巅峰状态,扮演着空前重要的角色[18].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一些侵权行为法的传统功能,比如制裁、抑制等功能,但正如前文所述,这些并不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即使没有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侵权法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淡化这些带有公法色彩的功能也在所难免。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主要的功能应该是补偿,是使受害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迅速有效地得到赔偿,这才是侵权行为法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保险制度的出现,不仅没有削弱侵权法的补偿功能,反而应该将其看做是对侵权法补偿功能的加强。这是因为保险制度具有天生的寄生性,使得其不可能脱离侵权法制度而独立存在,因而不可能削弱侵权法的功能,并且从保险责任的运作来看,责任保险是建立在侵权责任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都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构成侵权。没有侵权法做基础,就不会有保险责任。正因如此,这种保险本质上是寄生的,在投保人侵权责任得到证明以前,任何赔偿都得不到支付[19].而且并不是所有潜在的侵权人都参与了保险,在他们没有参与保险的情况下,受害人仍需根据侵权法有关规定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社会保障制度,同样也是对侵权法功能的实现起到辅助作用。社会保障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由于资金的有限,它只能维持较低的保障水平,很难完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社会保障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也是极其有限的,比如社会保障制度对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就无能为力。

一、工地买的意外保险有哪些?

保人的工地意外险包括建工意外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和个人意外伤害险:

1、建工意外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强制性保险。

建工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建筑方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而保险费是根据施工人数、建筑面积、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建工险不记名,这对于工人流动性高的劳动团体来说是一个优点。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装修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总的来说,建工意外险的优缺点如下:

优势:不记名

缺点:若发生身故伤残需要提供安监证明,保障范围为工地内

2、团体意外险

团队意外险也就是团体意外伤害险,是指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一般是企业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其保险责任通常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都有固定的费率,缴费比率和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人数以及保额有关,并且公司投保的员工越多保险公司给的优惠就越多,并且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应为人民币一万元的整数倍,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总结下来团体意外险的优缺点有以下这些:

优势:不限制工作区域、意外保障全面

缺点:高危职业拒保、实名制投保

3、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因为意外或患上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应承担医药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款是打给公司,公司再赔偿给员工;此外,其试用的伤残鉴定等级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伤残鉴定类别要多于团体意外险,还有猝死责任,职业病,误工费责任,保障责任更加全面。

综合来看,雇主责任险优缺点如下:

优势:理赔款给公司或者老板,切实解决老板雇员风险问题、保障相对其他险种更加全面

缺点:被保险人必须是企业正式员工、保费相对其他险种会贵一些

4、个人意外伤害险

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各种意外伤害,我们平时经常挂在嘴边的意外险其实就是个人意外伤害险。

个人意外伤害险保障因“外来”、“突发”、“非本意”造成或产生的医疗费用、身体残疾、身故;除此之外有的产品对其他交通工具造成的身故/伤残、意外骨折也有保障,可谓是“老少皆宜”。

个人意外伤害险的一般医疗报销为0免赔额、不限社保、100%报销的为佳,在保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保障内容也是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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