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起诉学校及单位索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20:21 284 人看过

张某系某水利水电学校学生,所学专业为给水与排水专业。2013年5月份,张某与学校签订了实习协议书,学校安排张某到某水务建设公司处实习,实习期限为一年,每月给张某实习生活补贴1500元。2014年1月份,张某在水务公司提供的实习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东关市政管线工程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脑损伤、视神经损伤、­底骨折等。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事故发生后水务公司为其支付医药费12万余元。张某将学校和水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元。

水利水电学校辩称,学校在进行实习动员时,已经给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也召开了家长会并与家长签订协议书,要求家长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督促。实习单位也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供保护措施。张某受伤后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安排人员到医院了解情况。也去了张某家拜访,尽量配合家长、学生和单位协调工作。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水务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对实习生的管理,不允许实习生进入施工场地。张某擅自进入施工场地,自己不慎调入沟槽导致损害发生。事发后,水务公司也到张某去医院治疗且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2万余元。水务公司认为张某的损失应由张某、学校和水务公司共同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作为实习人员在水务公司实习,水务公司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安排工作人员保障其安全工作,现张某在工作中受伤,水务公司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虽然对学生进行了实习动员,但并未尽充分的教育与管理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工作的危险性具有明确认识并负有谨慎义务,现因不慎坠落受伤,张某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水务公司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10%的责任。关于张某主张的误工费,因其属于在校学生,没有其他工作,并不存在误工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水务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的60%,扣除其已经垫付的十二万余元后共计九万余元,学校赔偿张某各项损失的30%即十万八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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