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承诺履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5 21:38:37 67 人看过

我国法律仅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及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进行了规定。

一、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该类合同应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达成合意。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经生效,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

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其不承担合同责任。由于该类合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并无直接的请求权,故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违约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这遵循了“无论何人未得他人之承诺,不得以契约使蒙受不利”的原则。

1、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问题。该第三人可向债权人提出原债务人可提出的抗辩。但在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该第三人不得就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关系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亦即不得以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同时对于须由原债务人亲自提出的抗辩及债务人基于其后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抗辩,该第三人不享有。对于作出承诺之前原债务人可以提起抵消的债务,第三人同样无权提出抗辩。

2、第三人作出承诺之后是否有权撤销或变更问题。认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在债权人表示接受前,第三人有权对承诺作出撤销或变更。债权人的权利因第三人作出承诺而成立,又因债权人表示享受利益的意思而确定。债权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接受,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接受,如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给付或提起诉讼、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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