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转让债权的效力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7 00:49:38 235 人看过

一、被执行人转让债权的效力是什么

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我想说明以下几点:

首先,债权自让与人处转移至受让人手中。

若当事人选择全部转让,那么受让人便有可能取代让与人在原来的合同关系中成为债权人,使让与人能够自原合同关系中退出现场;

若是部分转让,那么受让人会被纳入到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共同债权人。

其次,在让与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时,其需要将所有相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

此外,让与人还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所有必要信息,例如履约期限、履约方式以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和债权担保情况等等,同时,由让与人占有的担保物及其相应文书也应该全面地向受让人进行移交。

最后,当让与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之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比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等,同样跟随主债权一并转移至受让人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被执行人怎么申请解冻

符合规定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冻结财产的,被执行人在提供担保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被执行人想要申请解除冻结的,应当符合规定,才可以解除冻结,不符合规定的,被执行人不可以申请冻结,即使申请了,法院也不会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n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n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n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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