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如考虑经济成本、举证能力、申诉风险等选择仲裁或是监察,受案部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我们认为,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原则,应是划分仲裁和监察受理交叉案件时的首要原则。
2、便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于两个部门都应当受理的同一案件,究竟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监察,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便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
3、依法制裁、惩处严重违法行为及快速处理争议的原则。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为宜。
一、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是什么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并没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纠纷:
1、和解: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在前两种方式均无用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二、法院与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与法院的区别:
1、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即如果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诉讼了。
2、受案范围不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却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机构不同,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
5、收费不同,仲裁费高,而且不能缓交、免交、减交。
6、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
如果债务纠纷可以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无力偿还的话,仲裁委员会没有冻结房产和强制执行的权利,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原则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交仲裁,否则,只能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法院就不受理了。
8、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无权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这两项措施仍由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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