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二条、《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
一、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条、《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1、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过的案件;
2不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3、除不可抗力外,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
4、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1、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3、各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侨投资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三、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仲裁申请书基本格式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编(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仲裁请求:1、2、3、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1、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份(详见提交证据清单)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五、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1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本(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本(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4、证明申请仲裁事实的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六、仲裁费用的缴纳(另行规定)
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3、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
4、对裁决不服,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3、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时遵守《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
4、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决。
八、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3、提供虚假情况的;
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名称: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室
电话:5539129邮编:5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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