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00:30:28 435 人看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二条、《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它人事争议。

一、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条、《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1、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过的案件;

2不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3、除不可抗力外,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

4、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1、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3、各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侨投资区、相思湖新区、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三、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仲裁申请书基本格式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编(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电话、邮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地址、联系电话、邮编)仲裁请求:1、2、3、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1、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份(详见提交证据清单)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五、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1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本(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是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本(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4、证明申请仲裁事实的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六、仲裁费用的缴纳(另行规定)

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3、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

4、对裁决不服,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3、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时遵守《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

4、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决。

八、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3、提供虚假情况的;

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名称:南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室

电话:5539129邮编:530028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7: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文章
  •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上有几大争议,即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以及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三大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关于非法用工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之剖析从现行立法看,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之争,即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申请仲
    2023-06-06
    213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受理的范围,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如下: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1、协商劳动
    2023-06-07
    235人看过
  • 劳动报酬争议仲裁书受理的相关流程及受案范围
    一、仲裁流程(一)案件受理这一阶段包括两项工作:一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一段时间内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目的是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查明争议实施,为下一步的调解或裁决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撰写调查提纲,根据调查提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等。(三)调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还需制作仲裁调解书。(四)裁决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便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要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辩论和陈述等过程,最后由仲裁员对争议事实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调解裁决书。当事人对裁
    2023-04-07
    456人看过
  • 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和条件要求有哪些
    第一、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定了以下争议适用于人事争议范围: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第二、办案规则中对人事争议申请受理条件做了明确规定: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3、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5、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2023-06-14
    219人看过
  •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明确《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新华社北京9月2日电近日,为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进一步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发展,充分发挥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规定》一共6章38条,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组织机构、管辖、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基本程序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及裁决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规定》明确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规定》明确了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
    2023-06-06
    434人看过
  • 仲裁部门可以受理哪些人事争议
    对于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1)国家行政机关与员工之间因聘用、调动和履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因辞职而产生的争议,解雇和履行雇佣合同或雇佣合同(指经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实的合同)(3)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章制度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权实行区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辅以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制定和管辖权转移。所以,,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1)省政府各直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南京市省级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2)双方的人事关系由省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表,当事人与省内单位之间的人事纠纷(3)中央驻南京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之间发生的人事纠纷,其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管理地区(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纠纷什么是仲裁参与人仲裁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第三方
    2023-05-07
    175人看过
  •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2010-07-1311:25目前由于我国许多企业在人员管理方面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再加上许多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就使得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频发。当出现纠纷时,劳资双方往往又对什么样的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什么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产生认识上的错误,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就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众所周知,劳动仲裁是解决的前置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类型的争议适用劳动仲裁解决: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
    2023-06-09
    476人看过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一、修订目的让新变化与现行制度衔接省区市自行制定具体办法现行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是人事部在1997年制定的。此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简称《规定》)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以解决新变化与现行制度的衔接问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化解人事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纠纷处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从而保证人事争议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及时的处理,有效地化解人事纠纷,维护和谐的人事关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人事争议仲裁发挥更大作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由单项改革进入到综合配套改革阶段,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经常出现人事关系的变更和解除,由此产生的人事纠纷不断增加。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出台,要求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定相应跟进。这两部法律法规明确将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的争议纳入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考虑到地方差异,《规定》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
    2023-04-28
    459人看过
  • 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的标准及范围
    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指根据应适用的法律,该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如果可以,该争议即具有可仲裁性,否则,即不具有可仲裁性。关于可仲裁事项的范围,打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大圆圈套小圆圈的问题。外面的大圆圈是法定可仲裁事项的范围,而小圆圈则是仲裁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提交仲裁事项的范围。后者必须在前者的范围内。同时仲裁庭裁决的事项范围也必须在小圆圈的范围内,否则将构成越权仲裁。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十分重要,它不仅决定了相关仲裁协议的效力,而且关系到仲裁裁决是否会被法院撤销。而如何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及决定标准的因素则成为这个重要问题中的核心和首要问题。本文拟就此问题略陈管见。确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笔者认为,确定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标准可以首先划分为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主体标准即仲裁双方当事人首先要具有主体的平等性。下面从四个方面着重阐述确定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的客观标
    2023-06-12
    280人看过
  • 哪些是仲裁的受理范围
    仲裁的受理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和其它权益财产纠纷的案件。仲裁审理分以下五个步骤,分别是:1、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3、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按照程序进行;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5、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2023-08-09
    403人看过
  • 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23-04-28
    280人看过
  • 海事海商仲裁的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7、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8、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二、为何选择仲裁仲裁作为解决海事
    2023-06-06
    259人看过
  • 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等。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
    2023-07-07
    313人看过
  •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如何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2、
    2023-03-16
    28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事争议仲裁
    相关咨询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是什么哪些纷争不再受理之内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4
      下列纠纷则不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
    •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07
      1,劳动仲裁主要负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为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规定劳动仲裁可以受理的案件: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单位处分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0
      在司法实践中曾一直存在分歧。根据目前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单位做出的如罚款之类的处分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应该说是区别对待的。简单说,区分为涉及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变更的和不涉及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变更的。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做出的一种惩戒,也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原则上不应干涉,但一味的不予干涉将会导致自主权滥用,劳动者权益无法有效保护。因此,根据上
    • 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吗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1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
    • 劳动争议仲裁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不同之处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7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除此之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纠纷先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