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应该经过哪些法律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12:04 79 人看过

集体土地征用应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步骤1:预处理程序。计划征地通知: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等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书面形式说明计划征地的安置方式。征地通知书发出后,被征收人不得急于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或者种植。

2。调查确认土地现状: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须经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根据本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基本农田、35公顷(525亩)以上土地和其他70公顷(1050亩)以上土地的征用需经国务院批准。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征用土地,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步:征地公告。公告主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告主体,即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地点:

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征地情况。三。公告内容:

根据《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征收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所有人、所在地,被征地的土地类型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4)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第四步:补偿安置1。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此外,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的位置、类型和面积,地上附着物和种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六)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其他具体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补偿费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

[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耕地安置补助]=[被安置农业人口数]×[被安置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

[安置农业人口数]=[被征地耕地数]/[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占用耕地数]。

[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注:被征收耕地每公顷(15亩)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金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在征用之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所有征地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者。争议解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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