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历来是司法界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在三个代表写入宪法之际,在执政为民、司法为民思想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而成为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历来是司法界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在三个代表写入宪法之际,在执政为民、司法为民思想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而成为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分类,从过去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到现在以职业、居住、生活的地域和时间为标志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一个进步。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是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目前,从审判的实践看,绝大多数的人民法院仍将《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理解为非农业人口,将农村居民理解为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赔偿标准,从而造成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公。
笔者认为,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并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是对《解释》所作规定认识和理解的错误。城镇居民虽然包含非农业人口户口的人员,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其内涵比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要广得多;而农村居民也仅仅是农业人口户口人员中很少的一部分。因此,笔者将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阐述: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口流动不断频繁和加剧,城市化进程在加速,从实际情况看,城镇居民并不等同于非农业人口人员,其所包含的主体远比非农业人口要广。
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认定为城镇居民。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
实践中,城镇居民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并且居住在城镇的人员;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镇的,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虽未落户城镇,但是其已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
1、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是指其居住、工作、生活均在城镇并且其户籍也落在城镇,其户籍与居住、工作、生活的环境和地域是统一的;此种户口人员自然应当认定为城镇居民,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均是没有争议的。
2、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等户口的人员也应定性为城镇居民。
以上这几种户口是农业人口户口的演化,其虽然发源于农业人口户口,但已不同于农业人口户口,他们是已经进城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的农民,或因在城镇有固定的自有房屋,或因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并且均因此生活在城镇,从而因为符合公安机关户口管理所规定的一定条件,将其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等类别。持此类户口的人员进城后已不同于农村居民,他们已远离土地和农村,既不以土地为生活资料,也不以土地耕作为收入来源,并且也不在农村居住和生活。尽管户籍类别上还不是非农业人口户口,但事实上他们已经融入城市或城镇,已是城镇常住人口。此外,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等户口均应登记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持以上户口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城镇居民。
二、农村居民并不等同于农业人口人员,农村居民仅仅是农业人口户口人员中的一少部分。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已经从简单农业的劳作中解放出来,参加到社会化大生产中去,有资料显示,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劳动力不再从事单纯农业生产。然而他们中间有大量农民户口仍在农村尚未迁至城镇,但其已人户分离由农村进入城镇,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他们已融入城镇,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职业状况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对于这部分人而言,如果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爱害人,其遭受的收入和财产等实际损失已完全不同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两者相比,前者的损失要大的多。
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
所以,农村居民仅指系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生活并以农业生产和劳动作为自己生活来源的人员,即农村常住人口。
综上所述,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并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户口人员的理解和认识是片面的,自然也是不正确的。
《解释》对受害人的分类较之过去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确是一大进步,也是中国人权保障和司法民主化的一次重要实践。但是,仍未打破和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别,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实践中造成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甚至形成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生命价值的巨大反差,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这是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随着户籍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城乡户籍差别一定会消除,城乡居民人身损害在法律上一定会实现平等和统一!
人身损害赔偿历来是司法界和社会关注的问题,在三个代表写入宪法之际,在执政为民、司法为民思想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而成为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认定标准
445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之“城镇居民”的定义
71人看过
-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交叉赔偿的适用标准
100人看过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
480人看过
-
陕西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人身损害损失的规定
199人看过
-
交通事故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有何不同
109人看过
-
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可按城镇居民标准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24根据最高法院的文件,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依据为最高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
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时,一般应参照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来确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对于虽然登记为农村户籍,但具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赔偿: 1在城镇拥有自有住房的; 2配偶为城镇居民,且本人居住在城镇的; 3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在城镇从事经营活动的; 4在城镇具有稳定的职业,且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5
-
如何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城乡居民损害赔偿标准的赔偿标准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
-
如何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3收入来源于城镇,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一般认定为城镇居民,需要暂住证、租房所在居委会证明加当地派出所证明、租房合同及出租人信息、出租人证明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赔偿,建议咨询律师,并由律师帮助或指导你组织收集证据。
-
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属于哪类?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9展开全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所以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区别就是赔偿标准的不同。不过赔偿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