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了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认可了电子证据,在案件的实际操作审理中,经常也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短信、微信聊天截图等作为证据。但是这类证据容易被修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1、通过鉴定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手机短信本身就具有容易灭失的特性。短信非常容易由于手机持有者的失误操作被删除或者被利害关系人出于自身考虑而恶意删除信息。手机短信在技术上也有一些漏洞:手机服务提供商的平台数据安全性不稳定,很可能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数据就被篡改。基于以上因素,手机短信要想作为证据,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而这,有必须说到数据修复的技术。通过鉴定机构进行数据的修复工作,可以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也得到提高。通过鉴定报告,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报告内容深入了解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程度,为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判定依据。
2、通过推定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某些手机可以轻易地修改短信内容,从而使得短信的真伪难以辨别。通常做法是很少用司法鉴定的方法进行的,而是采用一种比较间接的方式——推定认定。这是法官在已知的事实基础中,通过其他事实的推理得出另一种事实是否存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法官确信的事实即可作为真实,进而成为证据。
3、手机短信之类的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力。短信、录音、视频等资料不可单独作为案件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审查确定会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取证环节的完整性以及证据形式,都是要考察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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