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廖思其死刑复核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05:20 423 人看过

2008年4月7日,在广东省深圳打工的小廖与我取得联系,要求聘请我担任他哥哥廖思其死刑案复核阶段的辩护人。

这是我第一次介入死刑复核案,也是第一次担任复核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由于以前没有做过这类案件。为了搞清楚介入程序,我查找了很多规定,却找不到办案操作规范。

案子接下来了,竟不知如何去做,这下可麻烦了。这时,我突然想起了以前认识的一个法官,于是赶紧与他联系请教。

在他的指点下,我了解到广东省的死刑案件是由最高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负责,并知道了他们的办公电话。

知道这些就好办多了,我赶紧给刑一庭打电话。说了二审裁定书案号后,工作人员帮我查了一下,说案件还在广东高级法院没有移送过来。我只好叫小廖去向广东高院询问。也许是高级法院的法官被问烦了,他们还是说案件已移送给了最高法院。

小廖只好不停地给我打电话催问。后来,有人给我指点迷津,说案件二审判下来后,还需要整理案卷,然后才会移送到最高法院。如不是派专人将案卷送来北京,那是要走机要专线,时间一般会很长。

我不是该案的一、二审辩护人,仅靠看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根本难以了解全部案情。我问知晓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官,最高法院会不会同意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是不是要最高法院批准?

法官告诉我,在死刑复核阶段,不会同意阅卷。如你是原一、二审辩护人,在原审时就可以阅卷。他说,至于会见被告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管这事,如当地看守所让见,最高法院也不干涉。

不让阅卷,如能会见被告人也可以了解案情。我打电话问小廖,当地看守所是否同意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被告人。小廖说,他们很可能允许会见的。

4月26日,我动身去了广东。4月27日晚,到了广东省五华县。28日上午,在当地一名律师的陪同下,顺利会见到了廖思其(会见死刑犯廖思其,案件引起了《农民日报》关注)。

一个多月以后,案卷也移送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6月19日,我去了位于北京南站随近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通过上访程序约见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当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在最高法院做了一次访民)

从6月5日至今,廖思思一案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了四个月,现结果还没有出来。

死刑复核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法官告诉我,一般是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快的在一个月内,慢的就不好说了。

上个月下旬,小廖从广东给我打来电话。他告诉我说,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去看现场了。一、二审时,中院和高院的法官都没有去现场看过。现已看过了现场,估计案件也快出结果了。

廖思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刺死了二人,致三人重伤,二人轻伤。受害人一方长期以强为势,在忍无可忍之下,廖思其终于拔刀相向,造成了这起血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道路纠纷引起的惨案,我收到小廖寄来的相关材料后,写了一篇博客文章《他犯了死罪,但不应判死:能否刀下留人?》。后来,我将这个案例发给了媒体,《农民日报》以《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为题,在法制版头条作了报道。

现我手中除了杨佳死刑复核案外,还有一起因同居而杀人被判死刑的复核案。

今天,我终于再次打通了刑五庭的电话。工作人员说,递交的相关委托手续已收到了。我提出要约见法官,工作人员称,法官会与我联系,并要我留下了手机号码。

杨佳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我已经用特快专递寄出。明天,我会与助手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通过上访途径约见法官,当面陈述我对杨佳故意杀人案的看法。

这将是我第二次去最高人民法院做访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6: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从历史角度看死刑复核权的回归
    死刑复核制度的溯源,最早可以到汉代,汉代经过秦朝的发展,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司法体系,在侦查、诉讼、审理、判决、上诉、执行等方面已经有了规范体系的雏形,在判决的执行方面,汉代规定了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后方可执行,一般案件郡、县执行的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的执行,这应该是最早的关于死刑复核的规定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汉代独尊儒术,董*舒倡导春秋决狱,提出“顺天行诛”,也就是规定春、夏不的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这就给囚犯自证清白留有一定空间,也算是对执行死刑的一种限制了。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是在南北朝时期,北魏魏*帝青龙四年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待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南朝也曾规定“其罪甚重辟者,皆如旧先上”。北魏律规定“诸州国之大辟,皆先报乃施行”,“当死者,部案奏闻”,又“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
    2023-06-01
    150人看过
  • 死刑复核怎么复核?
    死刑复核结果的进行:1、原判判处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2、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一、二审推翻一审的条件刑事诉讼中,二审推翻一审的情况一般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民事诉讼中,二审推翻一审的,一般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的情况。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审调解的原则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二审结果的规定:(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2023-03-30
    459人看过
  • 拨开历史的迷雾:再看死刑复核权
    死刑核准权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核准死缓核准权的下放,到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核准权再一次下放于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这样一项神圣和庄重的权利,几经折回,最终花落最高院,这充分表明在生命权作为一项最高的人权的今天,在当今社会是受到普遍关注的。坦率地讲,现行死刑核准权存在严重的缺陷。过去,刑诉法,人民组织法将死刑核准权部分下放显然是处于当时“严打”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事法院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死刑核准权上的冲突。改革现行不合理的死刑核准制度,是践行宪法
    2023-06-11
    179人看过
  • 死刑复核是全案移送吗
    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时候,一般是将全部案件材料进行移送的。一、死刑什么时候复核,有什么程序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二、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主要如下:1、
    2023-06-22
    166人看过
  • 死刑复核指导思想如何确立
    死刑问题已谈到了具体的问题,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观念问题以前谈得已很多了,但指导思想要进一步重申,如果指导思想不解决,具体问题就会反复,造成无谓的纷争。一、减少数量、提高质量的思想一定要确定下来;二、要通过质量来控制;三、证明标准和基本程序的遵守。一、收回死刑复核权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贯彻宪法,保护人权;二、是否办成铁案的问题。虽然审理主要是在一二审,但是对有疑问的案件,最高院应该介入,争取办成铁案;三、留有余地的问题。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但我们可以大量适用死缓代替死刑立即执行。如故意伤害的首先是考虑不要判死刑,曾有案件故意伤害竟然判了四个死罪;四、法官的任职资格把关。应从退休法官中任命,如延长退休五年;五、律师法律援助问题。国家有责任义务出一部分钱,西方国家法律援助的95%费用由国家出;六、合议庭问题。最高院合议庭人数可以增加,采取表决制,一票否决,确实保障司法独立,复核国际标准。死刑复核指
    2023-04-22
    327人看过
  • 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是什么意思?
    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死刑立即执行复核是什么意思?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
    2023-06-17
    64人看过
  • 死刑复核 核准区别
    死缓复核是指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的审查核准。程序: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件,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件主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等等。一、抢劫罪判死刑多久执行?判死刑到执行差不多需要四五个月的时间。判处死刑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刑法》第四十六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二、可
    2023-03-15
    275人看过
  • 中国死刑复核权的变迁及其启示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征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的一项特别审查核准程序,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适用对象单一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二)诉讼程序特定即死刑案件除了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三)程序的启动方式特殊,不附任何条件既不像第一审程序那样非经起诉(公诉或自诉)不得进行审判,也不像第二审程序那样只有通过上诉或抗诉才能引起,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无需附加任何条件。因此,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根据级别管辖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即使没有上诉或者抗诉,也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刑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四)死刑复核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法院行使,且只有最
    2023-06-18
    145人看过
  • 复核死刑案件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
    2023-04-22
    143人看过
  • 什么是死刑复核,报请死刑复核庭核准的流程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二、报请死刑复核庭核准的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只能向死刑复核庭提交异议状说明不同意的原因,不得提审或发回重审,因为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若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发回重审,那么高级人民法院就可以凭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力关系而顺利实现自己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意志,这样高级人民法院就会实际分享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了。2)中级人民
    2023-03-01
    473人看过
  •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重新思考
    一、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1.死刑复核程序中核准权的下放。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上看,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来,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3月和1981年6月,分别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后又在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随后据此进行了授权。1991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授权云南、广东、甘肃等省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正,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再次明确规定死刑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这一举措可以看作是立法机关将死刑核准权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但是,最高人民
    2023-03-01
    129人看过
  •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质量无疑具有十分积极意义,应该是我国司法管理及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可以设想,如果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其法定的死刑复核司法职责的话,那么,类似聂*斌那样的冤杀案也许会减少许多。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其他因素,如宪政或水平的提高、立法的完善、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差距的缩小、证据制度的完善、原审法院判决质量的好坏、司法人员素质及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程度
    2023-06-11
    379人看过
  • 复核死刑期限
    死刑复核的期限一般是两个月以上,重大敏感案件,死刑复核不到一个月。通常,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需要数年。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一、死缓的核准有哪些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死刑复核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023-06-27
    120人看过
  • 如何复核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发回重审还能维持原判吗?发回重审一般不会维持原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
    2023-02-24
    46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死刑复核权是什么意思死刑复核权条文详解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0-21
      死刑审查权是指审查死刑的判决和裁定的权限。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宪法通过以来,中国死刑审查权经历了变化的过程。具体来说,1、1954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项规定,死刑事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但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事件的最终审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审查。2、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所
    • 复核死刑案件条件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16
      死刑审查是一种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审查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交审判或者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什么叫死刑复核案复核消费就是重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1
      发回重审,是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 死缓并对其限制减刑是由谁复核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23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建议,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机关上报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裁定予以减刑,这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刑事执
    • 关于死刑案件请律师复核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5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