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住房局、住房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一系列加强土地整治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土地调控效果。为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大处置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地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供应的建议》建设等部门《关于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加快了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费原则上按出让、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闲置土地的,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那些可以恢复的应该恢复。不能恢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开发利用。在出让前,要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做好必要的水、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防止土地闲置浪费。三是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地价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地价比例分期核发土地使用证。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注重推广和借鉴广东省东莞市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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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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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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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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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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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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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申加强对出口加工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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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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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程序是什么?对闲置土地处理程序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11、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2、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权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过程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笔录,并经土地使用权人签证认可。3、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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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的措施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7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询问当事人和其他证人;现场调查、拍照、拍照;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说明土地权利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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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土地的划拨程序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0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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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作为土地闲置费的依据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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