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容留卖淫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X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X某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某某在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本案系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被告人X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是其老板Z某某(主犯)雇请过来帮忙收钱和记账发廊的,既没有积极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发廊和卖淫场所的承租人均不是被告人X某某,卖淫的招募、管理和收账由“张老二”(另案处理)具体负责,且嫖客都是自己来发廊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也没有积极谋划,发廊的老板是Z某某,卖淫场所实际的承租人也是Z某某,被告人X某某只是执行老板分配的收钱和记账工作,故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X某某系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xx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虽指控“同年xx月xx日开始,被告人X某某接受同案人Z某某的雇请……”,但并没有认定本案系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犯罪且X某某系从犯,故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
(二)、X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小。
X某某与Z某某和“张老二”两人认识时间不长,是在xx年xx月xx日来发廊工作后,才真正与两人相识的,至xx年xx月xx日案发,X某某才工作xx天。作为一名普通的外来务工人员,X某某参与犯罪其最初的想法也就是想挣点生活费,其参与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生活窘迫,以至于触犯了法律。但X某某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其参与犯罪的程度低,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感化予以改造。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三)、被告人X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X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X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X某某服从管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辩护人会见时其也多次表示后悔。在本次庭审中当庭认罪、真诚悔过,其认罪态度较好。
据此,可以对被告人X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且xx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也同意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X某某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
xx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X某某从嫖资中提成非法获利人民币xx余元,与事实不符。尽管发廊的记账本上记录有X某某自xx年xx月xx日工作以来的发廊台费收入,但是台费收入均是由其老板Z某某所有和支配的,xx年xx月xx日Z某某在台费中支取了xx元,剩余的钱Z某某也没有给被告人,被告人也没在Z某某那里领到过工资。据此,可以对被告人X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X某某还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人X某某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X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从轻,法院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X某某身患重病,于xx年xx月在湖南省肿瘤医院诊断出患有子宫癌。对其适用缓刑,不仅是给X某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也将挽救一个家庭,有利于社会稳定。
3、被告人X某某家庭经济困难。xx年其前夫起诉至株洲XX区法院与被告人离婚,同年5月法院调解离婚并出具《(xx)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但其前夫至今未履行赔偿xx的义务,也从未尽对婚生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被告人每月需支付xx元抚养费给其婚生女(张XX,xx岁)至其大学毕业;在老家还有一个年迈的老母亲需要被告人赡养。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让被告人X某某对老母亲尽孝道,对女儿尽教育抚养义务。
4、被告人X某某没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X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X某某有期徒刑xx年左右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一般来说,针对于卖淫罪的相关内容,如果需要做到无罪辩护的话,首先明确的要知道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过错,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确触犯相关法律的话,一般来说很难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确没有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犯罪的话,那么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实时状况来进行相关判决,不会污蔑看最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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