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首次申请律师专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2.首次申请律师兼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品行良好;
(5)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3.重新申请律师专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3)品行良好;
(4)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
4.重新申请律师兼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在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
(3)品行良好;
(4)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5)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
5.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
6.律师专职执业变更为兼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2)拟执业的机构同意接收其兼职执业。
7.律师兼职执业变更为专职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与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解除聘用或人事关系,符合律师专职执业条件;
(2)拟执业的机构同意接收其专职执业。
8.律师执业证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2)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律师执业(专职、兼职)的不予批准的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系公务员的。
2.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不予批准的条件: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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