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就读于衡南县车江镇某小学的学生陈某放假期间在田埂边玩耍,被断落在地上的电线电击致死。悲痛的父母将电力公司、学校和该校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21万余元。衡南县法院审理认定村委会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判令村委会赔偿陈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计17.6万余元。
2010年7月25日正值周末,放假的陈某在其就读的车江镇某田埂边玩耍时,被断落在地上的电线电击致死,经查发现这条断落的线路与村委会所有的农田低压线路为同一条。陈某父母认为,电力公司、小学校和村委会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却未能尽到管理之职责,致使陈某被电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起诉法院向三被告索赔2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由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陈某遭电击致死所受电力并非高压电,因此要求电力公司承担高压电击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该段线路属于村委会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产权应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对该线路的管理维修不当,造成线路断落,导致陈某触电身亡,对此应当由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而陈某属于未成年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故应对陈某的死亡承当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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