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不同之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20:50:47 370 人看过

1、质权的标的有动产还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2、质权的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3、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

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的先后顺序为如下

1.留置权。

2.已登记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即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优先顺序取决于抵押权是否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一、《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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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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