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37:07 316 人看过

京劳仲发[1996]197号颁布时间:1996.08.09各区县劳动局:现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附件: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37号)

京劳仲发[1996]197号颁布时间:1996.08.09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附件: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37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第3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如何终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80条的规定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的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二、关于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问题。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时,规定了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精神并不抵触,当地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其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2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区、县劳动局,乡镇企业局(乡镇经委):现将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农企发〈1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法》,加强乡镇企业劳动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二、加大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力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形式,向乡镇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以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三、区、县劳动局和区、县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经委)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分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计划,切实按照农业部、劳
    2023-06-10
    49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残疾职工与社会福利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劳动法》调整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12-20生效日期:1996-12-20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西城区劳动局:你局《关于残疾职工与社会福利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劳动法〉调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京劳就发字〈1995〉56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三、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1996)第1号令《北京市企
    2023-06-09
    34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劳动合同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
    2023-06-09
    75人看过
  • 关于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咨询问题的答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不但延长了劳动争议时效、缩短了仲裁审限,还作出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规定。近日,本站总结重庆劳动法律师对广大法律咨询者的答复,就市民最关注的劳动仲裁热点和新变化进行归纳如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仲裁免费法律咨询者:我因工资问题和企业发生纠纷,投诉被告知需要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请问目前仲裁费用由谁缴纳?费用如何收取?5月1日劳动仲裁免费我将如何受益?重庆劳动法律师答复:目前重庆市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收费,执行的是《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时,需预交仲裁费。仲裁后,再由败诉方承担劳动争议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目前在重庆市的劳动仲裁争议案件中,申诉人绝大部分是劳动者,每个案件平均交纳费用至少在300~500元左右,最多时可达到两万多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规定:劳动争议双方都不用出
    2023-06-05
    25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劳服企业资格年度检查制度。我市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的劳服企业资格进行年检。关于新开办劳服企业的资格认定仍按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京劳企发字(1994)368号)执行。二、年检的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接受年检。凡年检合格的企业,并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三、年检的时间: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1996年需在8-10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年检机关不能如期进行年检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劳服企业当年年检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如
    2023-06-10
    171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厅发布文号:粤劳安函[1997]114号各区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粤劳安函[1997]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广东省劳动厅粤劳安函[1997]114号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广州、江门市劳动局:你们来函、来电反映卫生部门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已在开展或正准备实施对企业审核颁发《劳动卫生合格证》,因比,询问《劳动卫生许可证》应如何发放。经研究,答复如下:一、1994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中,对《条例》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改为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危
    2023-06-09
    23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管理不善则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重大事故,酿成不可估量的次生危害,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为了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部门、系统应大力开展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意识。二、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将依据该规定,施行监察。三、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压力管道的产权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特发〔1995〕156号《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履行报告手续,即发生压力管道爆炸事故的单位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其主管局、总公司及其所在区、县劳动局和我局
    2023-06-09
    38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就发[1997]126号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部队:为了加强对失业北京。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领取安置补助费:(一)下岗待工人员所在企业已领取了拆迁费的;(二)安置单位当年享受了生产自救费扶持的;(三)安置单位与被安置单位属兼(合)并的;(四)安置单位虽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本单位内部有下岗待工人员的。九、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十、申领安置补助费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如实填报安置情况。各区(县)劳动局、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要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克扣截留等情况,市劳动局收回其安置补助费并责成其上级主管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40号)和《关于使用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几个具体
    2023-04-24
    45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办理1997年《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各军事部门,各省、自治区劳动厅驻京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加强对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将1997年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一、鉴于原《就业证》存在破损、假冒及不完善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卡合一的流动就业证制度,本市今年推出新版《就业证》。新《就业证》较原《就业证》更规范严谨。今年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签发新版《就业证》,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新版《就业证》为蓝色封皮,并增加了防伪标记。二、对于1997年前招用的已办理《就业证》并未改变就业单位的外地务工人员,仍使用原《就业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就业证》年检之前应首先进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年检。三、为了更好地落实春运工作的安排,春节之后至3月8日前,劳动部门优先为各单位留京过节的外地务工人
    2023-06-10
    21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二轻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惠而浦雪花电器有限公司协议转股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3-06-10
    36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江苏省劳动厅在该省所有乡镇普遍建立劳动管理所的基础上,针对本省乡镇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现实情况,发出了《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该省作为劳动部确定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试点地区,其做法适应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精神,遵循了三方原则,体现了及时、就地解决劳动争议的特点,对于全国进一步开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试点工作具有促进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立乡镇办事处的通知苏劳仲〔1997〕5号各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贯彻《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进
    2023-04-22
    23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推行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部《关于推行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劳办发(1996)6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职业介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职业介绍文明用语50句和职业介绍忌语50句是劳动部提出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规范用语和服务忌语,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在职业介绍工作中认真贯彻。二、前台接待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应使用职业介绍文明用语50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杜绝职业介绍忌语50句等不文明语言,不断提高职业介绍服务质量和精神文明水平。三、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将“职业介绍文明用语50句”和“职业介绍忌语50句”张贴墙上,接受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附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推行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1996年4月25日劳办发〔1996〕69号)(略)
    2023-06-10
    46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冶金行业等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教育处: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等4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关于颁发《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2.关于颁发《推销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3.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4.关于颁发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附件1:冶金工业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冶金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年5月8日冶人〔1996〕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总公司)、黄金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冶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冶金工业和黄金工业工种范围,并按国家制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冶金行业职
    2023-06-10
    27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劳动监察证件发放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贯彻《劳动监察规定》,保证劳动监察人员持证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和“劳动监察胸卡”(以下简称劳动监察证件)发放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工作职能,建立劳动监察机构和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二、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选任的劳动监察员要组织劳动法规、政策和监察业务知识培训。凡经劳动部或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劳动监察证件;未经劳动部或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劳动监察员,不得发证。三、劳动监察证件的发放,须由劳动监察人员提出申请,劳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单位领导审批。发证手续由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四、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做好发
    2023-06-10
    101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关于劳动争议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5
      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是到审理法院审判程序的劳动案件,一般都是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所以,一般不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劳动仲裁与工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14
      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就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项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当因工资待遇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 关于劳动仲裁后的违约金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0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或者赔偿金,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但是不支持要求的50-100%的违约金。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关于劳动仲裁拖欠工资的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7
      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仲裁委,申请,立案时需携带: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0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