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4:50:41 377 人看过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

(二)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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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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