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名民警7次帮高利贷追债获刑,徇私枉法罪怎么判
江西上饶5名民警利用公权力为高利贷追债,在明知系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下,仍对借款人以诈骗罪立案,并采取拘传、刑事拘留等措施。
4月18日,南都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了解到,高息放贷的犯罪团伙通过送高档烟酒、邀约放息等方式逐渐拉拢5人。其中,时任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副局长的张某波,其妻子放款获息近百万。最终,法院认定5民警均犯徇私枉法罪,其中1人还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刑6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各被告人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徇私徇情,如收取息金或收受少量财物,如领导压力等。关于各被告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无罪,经查,各被告人均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承认明知被害人无罪。
关于被告人认为自己是执行上级指示立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因上级口头指示立案,怕得罪上级,而将自己的意见改变为立案,填写立案报告书。该案就算被告人吴某兴等人认为不该立案,并口头提出,但均没有按警察法规定选择拒绝执行,也没有按警察法规定在报告书上写下自己的不立案的意见,而是听从领导意见,不符合警察法的要求。
张某波、吴某兴、邵某球能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徐某裕在接受传唤后能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四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已退赃或部分退赃,且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波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审前社会调查显示,适合适用缓刑。
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蒋某岳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波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邵某球、徐某裕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蒋某岳、吴某兴不服,提起上诉。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最终,该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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