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证据交换规定,民事案件开庭后补充证据期限是什么时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05:13:33 188 人看过

民事案件证据交换规定是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的案件是会在开庭审理之前交换证据的,并且得到法院的认可。民事案件开庭后补充证据期限是不少于三十天的,如果当事人提出主张是要提供证据即可。

一、民事案件证据交换规定

民事案件证据交换规定有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二、民事案件开庭后补充证据期限是什么时候

民事案件开庭后补充证据期限是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1.客观性。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2.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3.合法性。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n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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