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款妻子是否有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只有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妻子背叛——离婚丈夫获赔偿
妻子红杏背叛离婚丈夫获赔偿
3月26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妻子红杏出墙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惠与被告王晓离婚,原告张惠支付被告王晓精神损害赔偿款3000元。这是该院第一起因妻子不忠而被判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案件。
1997年,原告张惠与被告王晓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自由恋爱,1998年3月5日双方在安福县寮塘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9年1月5日生育一男孩。不料好景不长,2007年10月2日原告突然离开家庭与他人同居,给这个家庭蒙上一层阴影。被告多方寻找但音讯全无,就在被告心灰意冷之时,2008年1月2日原告主动打电话给其姐承认错误,并希望回到被告身边。经原告姐姐的劝说,被告谅解了原告,家庭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岂知原告劣迹不改,于2008年1月27日又外出与他人同居生活,为此,原告的弟弟与其姐夫到处寻找,终于找到原告,劝其回家,却遭到拒绝,并与原告同居男子发生争执,原告弟弟、姐夫均被打伤。
庭审中,原告张惠诉称,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怀疑原告有婚外情,严重地伤害了原告自尊心,损害了双方的感情,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晓认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因原告与他人私奔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由于原告的过错,应支付被告损害赔偿款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后因原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外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予准许。鉴于原告的过错,造成被告精神损害,原告应给予适当的损害赔偿,但被告的要求过高,应予核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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