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肖某某案,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组织死者李某某父母和北京某某医院再次进行谈话。
针对此前某某医院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某某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做出回复表示:不再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此,法院下一步将依据李某某父母的申请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上午,法官首先向双方告知了某某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于12月2日对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做出的回复。记者注意到,回复中这样表述,因北京市卫生局已于2007年11月25日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并做出了几点意见(见市卫生局就孕妇李某某死亡事件的调查通报),故我会不再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卫生局此前做出的《调查通报》给出的意见表示:经专家一致认为,患者死因为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呼吸功能衰竭,由于患者未能及时就诊,虽经抢救,死亡不可避免。这一悲剧引发的教训是,有病应及时就医。对某某医学会的回复,李某某父母一方表示认可。某某医院尽管对回复持有一定的异议,但也表示接受。对于该回复,法官表示某某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做出的回复不是鉴定结论,但该回复已经使医疗事故鉴定无法继续进行,因此下一步将进行司法鉴定。上午,法院组织双方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但由于双方就鉴定机构的选择不能协商一致,因此法院表示将依据法定程序报北京市高院以随机摇号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鉴定机构。法官表示,该案下一步的进展将取决于鉴定的情况。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已怀孕9个月的李某某因呼吸困难被丈夫肖某某送到某某医院京西分院治疗。医院建议做剖宫产手术,肖某某拒绝签字。当晚,因未得到家属签字无法进行手术,李某某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
其后,李某某父母将某某医院和肖某某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21.8万余元。但由于一直找不到肖某某的下落,为了保证案件顺利进行,李某光夫妇又撤销了对肖某某的起诉,某某医院成为该案的惟一被告。该案于今年2月正式在北京某某法院立案。
案件审理中,李某某父母和某某医院共同选择了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死亡原因、胎儿是否足月以及李某某腹内有无毒物进行鉴定。3月11日,该鉴定中心受理了鉴定,并于4月底出具了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某妊娠晚期患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医学推断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李某某体内未检出毒鼠强毒物成分。
该鉴定结论作出后,因李某某父母对鉴定结果存有异议,法官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鉴定机构收看了尸体解剖的录像。与此同时,法官即告知并多次劝说原告早日将患者尸体火化,一方面免除每天高额的停尸费负担,另一方面也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同时,考虑到李某某父母经济困难的情况,法官做工作让某某医院垫付了部分停尸费。
死亡原因查明后,案件审理即需要针对某某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以便确定院方对患者死亡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比例。对此,出于对医学会的不信任,李某某父母坚持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某某医院则坚持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据介绍,依据现行规定,当双方对此意见不一致时,应首先进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如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一方可以再行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其间,李某某父母及某某医院均坚持自己的鉴定申请,互不妥协,在多次协调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现行规定,决定先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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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如何进行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5按《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患方当然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或者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申请。即使医方已经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医疗过错鉴定。审判机关无权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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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怎么进行?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9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3、鉴定机构的选择; 4、鉴定前的听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6、鉴定结果的出具。 7、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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