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受理
(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五)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六)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
(七)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探索建立各类户口申请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迁移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审查
(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材料,并视情依法处理。凡属申请人本人依法持有的正式法律文书、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等),应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不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
1、出生、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4、县(市、区)范围内“三投靠”、购房等人员户口迁移
5、申领暂住证
6、居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7、法律规定或因户口迁移需要,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
8、因居民户口簿污损等原因,申请更换的
9、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及退学户口迁移
10、其他依照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需要经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交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查询有关情况。
1、居民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性别和民族以及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公民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4、县(市、区)范围以外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5、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录取学生、学生转学落户
6、县(市、区)范围以外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批准录用、招收及调动人员落户
7、县(市、区)范围以外的购房、投资纳税、引进人才类落户
8、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落户和复退转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9、居民申请安装、更换门(楼)牌
10、其他依照规定户口申报事项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如离婚父母为未成年人改名等)进行审查时,发现申办户口事项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后再行决定。
(五)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办理的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申办户口的各类申请材料,不得遗失或损毁。
(七)对办理户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归档,维护户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将所需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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