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反垄断法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区别是什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所以市场结构的不同,势必造成经济运作的差别,企业一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定会滥用这种支配力量,扼杀创造力,妨碍竞争。主张政府重点控制市场结构,对大企业原则上加以禁止,并及时分割市场上出现的独占企业,消除它们的垄断力,防止垄断势力的市场竞争的威胁。
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产生于交易之中,享有这一地位的当事人虽没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力,但其所拥有的资源使其有足够的力量从交易方手中掠夺更多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的研究中,有必要将眼光拓展到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上。明确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是在反垄断法中定位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理论的关键所在。
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也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后者要求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拥有排他性的支配地位,而前者只要求企业具有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即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拥有支配地位,首先要考察的是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然后综合考虑企业本身的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进出难易程度等。而判断企业是否享有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则主要考察交易一方是否对另一方有某种程度上的经济依赖性。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传统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从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考察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地位,但是,在相关市场中与其他竞争者相比不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不一定就完全没有市场控制力。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在市场份额方面并不处于优势地位,但在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时却表现出一定的市场优势,可称之为相对市场优势。
{1}所谓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第一,企业在相关市场中不需考虑竞争者、顾客和消费者的反映;第二,支配地位本身并非与竞争天生排斥,只有当企业无视竞争者、顾客和消费者的反映,妨碍市场有效竞争的维持,才受到法律的规制。
{2}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一样,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竞争秩序,只有当交易相对人在市场交易中对于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的选择权受到限制的时候,才需要法律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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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被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企业获得一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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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9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一般是以下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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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第5条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2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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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优势地位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4一般来讲,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与其交易相对人相比,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交易中的经济优势可以使该市场主体有能力选择交易的对象,甚至决定交易的内容,而其交易相对人则没有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和交易内容的决定权。因此,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不是指市场主体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是指一种交易中的优势,如买方优势、卖方优势或产品唯一性的优势等,当一方当事人具有这样的经济优势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就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