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
一、关于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以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标的物及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在中国,特别管辖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运输中发行的诉讼,由负责査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有什么区别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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