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买房出现债务按照约定进行偿还。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约定了住房的份额,就按照之前约定中的份额执行分配房子产权,偿还债务。如果当事人双方之前没有约定住房的份额,就应该按照各方出资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贷款。不动产或者是动产是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组织和个人共有。
一、婚后买房一方出资离婚归谁
夫妻双方婚后买房,房产证如果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般来说就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如果婚后买房只写了一方的名字,这个房子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看购房资金的来源。
1、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离婚时该房产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2、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两人结婚而自动变成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买房用的全是一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么这个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只是变换了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而已。此时,离婚时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法分割。
3、由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的,这种情况离婚时另一方也是无法分割的。
二、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的价款也还是他的个人财产,用这笔钱买的第二套房子当然也属于这个登记名字的个人财产。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时另一方也有出资的,则出售房产所得价款双方按照购买时的出资额进行分配。因为房款全额付清,所以不存在还贷的问题。
2.如果产证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属于共同财产,用出售或拆迁所得价款买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财产了。
另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婚后财产分割还应注意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四)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八)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九)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十)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所以,只要男女之间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的大体原则是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分割权。另外,法律制度上所谓的事实婚姻只针对双方在民政局领过结婚证的,如果没有结婚证,只是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居住了十几年的这种所谓的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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