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责任归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8:49:25 283 人看过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的责任归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原则。

根据这一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出离婚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是间歇性精神病病人,他们如果是在精神正常的阶段离婚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的,若他们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则必须在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

若他们是作为被告的,则精神状态如果处于正常阶段,由其本人亲自参加诉讼;如果处于精神状态不正常阶段,则由其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需要由其代理人代其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是作为被告的也由其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关于其代理人要由除了配偶外的近亲属担任。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哪些人可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担任其监护人。

如果配偶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由有监护能力的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

如果父母子女都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由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如果以上监护人都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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