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02:08 5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下列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第二章引航机构

第十条依据下列原则设置引航机构:

(一)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第十一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

第十二条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制订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三)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

(四)负责引航费的计收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引航员的聘用、培训、晋升、奖惩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六)参与涉及引航的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研究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引航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引航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从具有丰富引航经验和良好管理能力的引航员中选拔。

第十四条引航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引航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引航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引航员

第十五条从事引航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领引航员适任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20周岁、未满60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大专以上航海或者船舶驾驶专业学历并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

(五)无重大船舶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和严重违反船舶及船员管理的违章记录。

第十七条引航员分助理引航员、三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一级引航员和高级引航员。处于各等级见习期的,为见习引航员。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见习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见习等级或者该见习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

第十八条引航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和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考试发证的有关规定,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冒用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各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引航区的航道、通航环境、船舶的尺度和操纵特性、特定类型船舶的安全要求,商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制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引航机构应当为引航员提供下列条件:

(一)接受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和提高等级培训等各种培训;

(二)合理的休息时间;

(三)高于港航系统船舶驾驶人员平均水平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引航员应当尊重被引船舶的船长和船员,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标志。高级引航员应当主持或者积极参与制定引航方案。三级以上引航员应当指导助理引航员或者见习引航员引领船舶。

第二十三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的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17: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照顾船员和船舶的合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见附件一)中如实填写烟、酒的类别、数量,向海关申报。第三条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类饮料)。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四十支、酒一瓶,累计总数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数量。中国籍船员按照《海关对我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量予以外留,并必须经海关办理征免税手续后,方准携带上岸。第四条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由船舶负责人在《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见附件二)上列明,向海关申报
    2023-04-24
    312人看过
  • 船舶航线和航次的概念
    (一)航线航线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广义的航线是指船舶航行起讫点的线路。狭义的航线是船舶航行在海洋中的具体航迹线,也包括画在海图上的计划航线。1.按性质来划分航线推荐航线:航海者根据航区不同季节、风、流、雾等情况,长期航行实践形成的习惯航线。由航海图书推荐给航海者。协定航线:某些海运国家或海运单位为使船舶避开危险环境协商在不同季节共同采用的航线。规定航线: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航行安全,在某些海区明确过往船舶必须遵循的航线。2.航线按所经过的航区分航线分为大洋航线、近海航线、沿岸航线等。(二)航次船舶为完成某一次运输任务,按照约定安排的航行计划运行,从出发港到目的港为一个航次。班轮运输中航次及其途中的挂靠港都编制在班轮公司的船期表上。对船舶航次生产活动的认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航次是船舶运输生产活动的基本单元,即航次是航运企考核船舶运输生产活动的投人与产出的基础。(2)航次是船舶从事
    2023-04-23
    243人看过
  • 船舶航空器等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船舶航空器等刑事案件的管辖行驶或停泊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如停泊在外国港口的船舶或在外国领空飞行的飞机等,其所在地域属于外国领域,在这样的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国家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在驶出本国领域后,被视为其本国领土的延伸,对船上和飞机上的事务仍负有管理职责,包括对在船舶和飞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外国机构介入,一是不可能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二是处理起来也难以操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各国对这种情况都允许由船舶和航空器的所属国进行处理,这已形成国际惯例,为各国普遍承认和接受。当然,对这种情况也应当明确,这种国际惯例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该船舶、航空器行驶、停泊地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2023-06-01
    295人看过
  • 船舶航空器等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船舶航空器等刑事案件的管辖行驶或停泊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如停泊在外国港口的船舶或在外国领空飞行的飞机等,其所在地域属于外国领域,在这样的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国家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在驶出本国领域后,被视为其本国领土的延伸,对船上和飞机上的事务仍负有管理职责,包括对在船舶和飞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外国机构介入,一是不可能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二是处理起来也难以操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各国对这种情况都允许由船舶和航空器的所属国进行处理,这已形成国际惯例,为各国普遍承认和接受。当然,对这种情况也应当明确,这种国际惯例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该船舶、航空器行驶、停泊地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2023-06-01
    87人看过
  • 船舶航空器等刑事案件的管辖
    行驶或停泊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如停泊在外国港口的船舶或在外国领空飞行的飞机等,其所在地域属于外国领域,在这样的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国家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在驶出本国领域后,被视为其本国领土的延伸,对船上和飞机上的事务仍负有管理职责,包括对在船舶和飞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外国机构介入,一是不可能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二是处理起来也难以操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各国对这种情况都允许由船舶和航空器的所属国进行处理,这已形成国际惯例,为各国普遍承认和接受。当然,对这种情况也应当明确,这种国际惯例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该船舶、航空器行驶、停泊地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由于该船舶、航空器处于他国领域
    2023-02-28
    219人看过
  • 船舶保险理赔规定
    1、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两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展延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2、全损(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3、部分损失(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3)船东为使船舶
    2023-02-28
    425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船舶引航员适任条件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6
      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且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
    • 在责任期间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管理船舶中的损害赔偿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1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在责任期间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使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
    • 船舶使用非国籍船舶管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船舶装卸管理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当符合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的相关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的有关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向社会公布。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 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30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向对方说明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