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社保需要劳动合同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19:21:32 245 人看过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交社保不一定需要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签订完劳动合同的那个月起,要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职工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需要从企业支付工资那个月起,按照规定参加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一、非全日制用工要交社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因为按照法律,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也属于职工,一般来说,他们也应像全日制职工一样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双方均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是法定义务。

二、企业劳动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复印。合同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劳动者也应该在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之内承担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一式三份,由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如果本人劳动合同丢失,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

劳动合同法一式三份,由你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

如果你保存的一份丢失,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复印,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复印,方法同上。

有合同,是不能再补签的,除非用人单位愿意。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劳动合同因缺少法定必备条款,是一份不完备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的条款是成立且生效的;该书面劳动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缺少的必备条款可以协商补充,

也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应仅指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并不能认定为无效。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社会保险(SocialInsrance)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1]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史时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

社会保险

保障中抽出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三、补交养老保险的人群有哪些

1、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为工作调动落空,中断劳动关系等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含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城镇户籍的临时工)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

2、职工因自动离职、开除、除名、刑满释放后无公职等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手续的。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5、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6、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以前年度缴费基数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

以上介绍6种人群都是可以补交养老保险的,当然每种补交的方式方法也会有所不同,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补交。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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