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流程是:首先公司内部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事项。其次,在所有股东同意变更经营范围后,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然后,需要携带股东会决议以及修改过后的公司章程,到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
邮政企业定位与经营范围——再探邮政法的修改
1998年邮电分营以来,邮政业务经营的范围拓展了几十项,范围之广是分营前所无法比拟的。国家邮政局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的授权下1999年就经营范围曾定性为“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附属业务”后又增加了“邮政金融业务”四大类。各级邮政现业局均按此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邮政业务经营范围不断增加,利用邮政的网络资源开发了邮政物流配送农资产品及生活日用品;利用投递点多面广的资源开办速递火车票业务、速递法院文书(指民事法律文书);利用邮政金融业务的全国绿卡电子汇兑网的优势,拓展了一系列中间业务如代理保险,代收代发业务如代发工资,预存代缴农电费,代发养老保险金,代收国税、代收烟草款等,利用现有快速稳定的运递网络与高科技的电子信息网相结合,开办了邮政短信业务等。
业务快速发展给各级邮政企业带来业务收入的同时,也带来经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滞后的不足。仅2005年一年,信阳市郊区邮政局接待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邮政业务检查处罚多达十多起,如信阳市泗河区工商分局对我局柳林支局开办的“预存代缴农电费”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处以罚款一万元行政处罚;我局肖店支局以“无照擅自经营小麦麦种”为由罚款一万元;胡店支局超范围经营“赊店”白酒;公安机关以兰店邮政所倒卖火车票(应为速递火车票业务)等案件接二连三的出现,虽然有些案件已协调解决,有些还在待处理中,但是已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企业员工感到迷茫。
大家认为,这些业务都是上级局自上而下统一开办的,难道还违规吗有些业务已开办多年了,怎么没说违法员工感到无所适从,企业经营者感到心力交瘁,难以应付,邮政经营真是太难了。
经营机构应明确定位
按照国家邮政局新的机构改革方案,邮政业最终政企分开,设立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省级以下企业全部归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承袭原国家邮政局所开办的各项邮政业务。如中邮物流公司、集邮公司等省级原专业局(公司)是作为省级邮政集团公司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市县级的邮政机构对这些专业机构应怎样定位,市县的分支机构(支局、所)应怎样定位,也应明确,与专业经营局(公司)的经营关系怎样划分。这些问题牵扯到业务范围的划定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地域管辖权问题。如我局肖店支局经营麦种配送业务,应该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则无法经营,工商部门就有权取缔经营资格。县局有证但效力顾及不到乡级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对特定行业也要求必须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仅此一项按现行法律规定办理种子许可证按每个单位800元。全省有2773个乡级分支机构,共需费用计221.84万元,每年年检一次按销售量收取年检费。每年单单这一项开支就很可观,对于目前邮政经营吃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的今天,显然是力不从心。所以,在《邮政法》修改关键时刻,应予关注县乡两级机构定性及经营模式。
邮政经营范围怎样界定《邮政法》及《实施细则》没有涉猎到这一块,而作为企业,它的经营范围是很关键的。邮政的经营范围应该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前者在工商登记时须经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授权的机关的批准后,方可注册登记。为服务“三农”,河南省委2005年第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连锁配送业务”。在政策上为邮政开办这项分销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邮政金融业务亦属许可经营项目,邮政金融的延伸业务及中间业务必须征得银监部门的批准。近年来,邮政代收、代发业务迅速壮大,当地的工商部门为此定下超范围经营的调子,但法律依据又显不足,邮政相应配套的法规、规章又迟迟不能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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