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融资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融资产品,信用证融资是银行一项影响较大、利润丰厚、周转期短的融资业务,但银行的信用证融资会产生导致妨碍银行自身生存与健康发展的风险,这些风险甚至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须对其风险进行控制。
昨日从香洲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前颇受关注的某银行珠海分行诉珠海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11人的5宗信用证融资纠纷案,日前正式得到化解,化解纠纷总标的额达1.76亿元。所欠银行的3000多万元将进行分期还款,有色金属公司被查封的9块土地也陆续被解冻,因查封而濒临破产的企业也陆续恢复运作。
开了3000万的信用证却无力偿还
2013年11月6日,珠海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因业务需求,向某银行珠海分行申请开立约3000万元的信用证,用于购买中铝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铝锭,信用证有效期为2013年11月30日,付款期限为运输单据日后90日。
珠海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其在某银行珠海分行开立的价值8亿元的专用监管账户及相应理财产品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湖北武当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在内的7个公司以10块土地对上述信用证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某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颜某、梁某对上述信用证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后,因珠海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到期无法支付铝锭交易款,账号因其他纠纷被法院冻结,之前10名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无力偿还,造成中国某银行珠海分行于2014年2月9日垫付了约3000万元交易款。
2014年4月15日,某银行珠海分行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赔偿垫款本金及利息共计约3057.9万元,并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湖北武当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等在内的7个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某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颜某、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名被告之间债务重叠
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发现11名被告之间存在着债务重叠的现象,其中有多个被告因债务缠身,相关房地产以及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均被法院查封,生产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边缘。
主审法官认为,判决结案虽然可以实现快速结案,但由于11名被告均缺乏实际清偿的能力,判决后若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能会面临无法执行等实际困难,非但不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还极有可能导致多名被告破产、大量工人失业、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等不良后果。
因此,法官尝试以判促调。日前多方已达成由被告珠海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分期偿还所欠原告某银行珠海分行本金及利息共3057.9万元的调解协议。
历时二百多天、标的额共计达1.76亿元的5宗信用证融资难案得到成功调解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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