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企业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0:50:34 372 人看过

长沙市2007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关问答

问:为什么要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企业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曾为国家和企业的建设付出了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为了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水平,让这部分弱势人员享受到社会发展成果,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政策,调整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

问:今年依据什么政策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依据长沙市《》。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

答:1-4级工伤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享受伤残津贴;5-6级工伤人员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

所有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和7-10级工伤人员不享受伤残津贴。

问:今年调整伤残津贴的范围是哪些?调整标准是多少?

答: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80元。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符合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问:今年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是哪些?调整标准是多少?

答: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已享受的,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问: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哪里调整支付?

答:调整前由市工伤保险局发放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市工伤保险局调整支付。

调整前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调整支付。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山西: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141号

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企业,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6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5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四、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其他

(一)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调整企业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五大惠民工程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工伤人员手中。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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