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案情:
李某系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2010年9月8日,居民斯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费为7000元。因斯某当时手头紧,就给李某写下一张,并口头约定欠款待案件审理完毕后给付。案件审结后,李某多次向斯某索要欠款,一直未果。今年5月24日,斯某找到李某称先偿还部分欠款,剩余欠款重新打欠条,李某表示同意。斯某拿出2000元晃了一下,并写下一张5000元的欠条,在尚未签名的情况下,向李某索要上次的欠条,李某将欠条给了斯某。随后,斯某将欠条撕毁并塞进嘴里嚼碎,李某见状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找到了被斯某损毁的欠条。在民警的帮助下,李某将欠条重新附粘在纸上。10月13日,李某将斯某诉至法院,要求斯某给付欠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12月7日,红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官在庭审中根据双方所做陈述、涉案金额等综合分析认定,特别是结合相应的证据来佐证认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7000元。
法官说法
被嚼碎的欠条仍可作为证据
红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锋:法庭在裁量本案的过程中,对关系到案件事实的欠条效力认定运用了证据规则的两项内容:一是证据完整性。证据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本案中,欠条虽然被被告撕毁嚼碎,原告进行了粘贴,使欠条仍保持了证明双方间欠款事实的完整性。因此,这张被嚼碎的欠条作为证据使用时,并不具有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二是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斯某对欠款事实确认,争议的焦点已由欠款事实的确认转化为斯某是否已经还清欠款。李某主张的欠款事实有欠条为证,斯某提出与其相反的已还债的主张未提供其还款的证据,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n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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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把钱还了是不是就没事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9不是这样说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相关的法律关系已经被破坏。 虽然可以弥补,就好像镜子破了,不可能拼接成新的一样,泼出去的水不可能全部收回一样,行为者需要为他的行为负责。 当然归还金额这一点,可以为他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辩护,也就是找到更多的为他争取从轻处罚机会的一些情况,使他尽量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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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不是把钱还了就可以了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14构成诈骗罪的是还了钱就可以了,对于诈骗罪既遂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本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要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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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还钱就把人给杀了,不还钱就杀人绑架罪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3-07-17绑架后杀害被害人后又欺骗被害人家属说不给钱就杀人的,除认定绑架罪,不会再认定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吸收其他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