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期间发生税款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定额按日计征税款。停业期满未提出停业申请或者复业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正常营业账户进行停业管理。除个别工商户实行定额管理外,其他纳税人应当依法按期纳税,并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所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没有业务,可以做“零”申报。即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填“0”,应纳税额填“0”。
民法典中企业歇业债务如何承担
民法典规定规定,企业歇业的,企业作为法人,企业的债务由企业的财产承担,如果出资人没有如实出资的,出资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七、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公告〔2010〕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双定户发生停业的,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属国地税联合核发且已被地税机关封存的除外)并进行实地核实。
恢复经营前要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领回并启用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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