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18:04 269 人看过

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流动性强,易失业的用工特点。为了切实做好这一群体的失业保险工作,

黔人社厅通[2010]460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成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流动性强,易失业的用工特点。为了切实做好这一群体的失业保险工作,给他们提供更好的失业保障,按照省政府批示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相关规定及待遇计算

(一)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参保缴费规定中任选其一:

1、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2、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本着自愿原则,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其失业后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核定领取待遇期限时,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实行分段计算,即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两段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对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和待遇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对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将其这部分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其他规定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选择本人缴费的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需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汇总整理保存。用人单位在办理这部分人员的参保手续时,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单位书面申请以及人员花名册。

(二)在各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失业登记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三)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参保缴费时,比照城镇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的调整政策。

三、经办服务

加强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职工缴费花名册(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建立参保档案,并督促参保单位建立职工个人缴费登记卡,要及时为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准确及时发放。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印制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失业保险政策,特别是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新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失业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有关政策,知晓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对应参保而尚未参保的单位及职工,要加大扩面征缴的工作力度,使其树立参保意识,防范失业风险。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3: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福建规定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新修订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行,按照规定,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即允许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的1%作为失业保险费,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新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还允许本省内城镇失新修订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行,按照规定,农民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即允许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的1%作为失业保险费,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新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还允许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现失业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异地转迁。同时,新条例还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
    2023-06-09
    205人看过
  • 如何参加深圳市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是什么
    一、如何参加深圳市失业保险?答: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那么,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2023-05-09
    144人看过
  • 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程序的通知(黄岛区)
    黄岛区各企业: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为和全市各区统一衔接,保证我市失业职工能按时、足额享受失业待遇,我区自2013年5月起,企业解除终止合同人员,需由企业按以下要求做好职工的失业手续备案。否则影响失业职工失业待遇的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个人档案内容:职工在每一个合同单位工作期间的档案包括①《招用人员登记表或《青岛市就业登记表②劳动合同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原件;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单位盖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栏到单位投保的社保征缴机构查询失业保险缴费信息,盖章确认(无论是否符合申领失业金条件都需要有本表)二、我区企业职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需由职工所在现单位劳资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失业保险科办理:1、本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并打印,网址:http://www.qd12333.gov.cn),上面
    2023-05-10
    223人看过
  • 北省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7]5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以下简称《意见》),因工受伤达到1-4级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的农民工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其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调整后的计算办法:(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1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1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2023-05-03
    90人看过
  • 关于规范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发〔2004〕46号标题:关于规范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青政发〔1997〕153号)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农工商企业新招用的从业人员,在企业与其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二、本《通知》下发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再执行青政发〔1997〕153号文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三、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职工参
    2023-04-23
    144人看过
  • 未参加工伤保险可享受有关待遇吗?
    [案例描述]某矿务局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矿务局的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致残,该矿务局虽然认为他是因工致残,但认为该工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矿务局的这种看法对吗?[案例分析]矿务局的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一规定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种法定义务;二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雇工)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一种法定权利,企业不得侵犯。企业之所以要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先尽缴费义务,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因工伤残或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生活保障,同时也能均衡企业在这方
    2023-04-22
    407人看过
  • 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
    2023-05-05
    190人看过
  • 享有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市场化的就业条件下,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而失业并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事也时常发生。为了使这些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劳动者能够获得物质上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国家设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强制实行的、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双方均不能以任何形式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我国,失业人员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就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这里,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按
    2023-04-23
    388人看过
  • 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城镇户籍后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非农户籍后失业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户籍转为非农前,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户籍转为非农后,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计算。相加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应按照城镇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其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并可享受其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再就业服务。
    2023-05-10
    60人看过
  • 怀化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及终止
    失业保险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满一年的,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其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按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总和。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二)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
    2023-05-29
    166人看过
  • 关于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1〕196号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建设(发展)局、地税分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认真贯彻《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现将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建筑法》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二、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由项目业主代缴,代缴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三、项目业主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为建筑工程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核该建筑工程项目办理农民工工伤保
    2023-05-05
    481人看过
  • 贵州领失业保险可享受其他有关待遇
    通知下发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其失业后符合我省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核定领取待遇期限时,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在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符合该办法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实行分段计算,即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该办法规定计算,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参照该办法规定计算,两段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保
    2023-05-08
    267人看过
  • 关于大连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一、关于用人单位责任义务问题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依法登记参保、如实申报缴费、代扣代缴、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失业人员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原因,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和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期限计算问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其缴费时间的计算为单位(本人)累计实际缴费的时间,并应根据单位(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2023-05-29
    499人看过
  •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昭政办发〔2005〕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昭单位: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26号)和云政办发〔2004〕199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统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保。对参保单位产生的失业职工,符合条例要求的,其失业保险待遇按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按分级负责的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市、县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
    2023-04-23
    12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老X的单位给交失业险。参加失业保险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6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 1、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2、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 3、失业人员在
    • 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医保待遇是否及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3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缴纳医保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并缴纳医保费。二、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 失业人员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同时又享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8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 参加失业保险满足哪些条件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5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3
    • 失业人员主动辞职的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失业人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在主动辞职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待遇。但是,失业人员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