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与“生命权”对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16:08 123 人看过

你们有没有弄错呀!这真的不是我丈夫的孩子吗?一位小腹微微隆起的准妈妈,拿着自己刚刚收到的产前亲子鉴定报告,在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狭长的走廊里,伤心地哭起来。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北京科技报》,这样的情景已经上演过太多回了。2002年我们中心成立的时候,就面向社会提供亲子鉴定与产前亲子鉴定两项业务,不过当时鲜有人问津。近两年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要求进行产前鉴定的人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2008年更是飙升到600例。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说,近来产前亲子鉴定在不少城市迅速升温,但由于相应机构的数量有限,因此能够比较明显地感觉到在现有机构的人数增幅。目前,在北京开展产前亲子鉴定业务的,主要是一些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大概有四五家,此外还包括一些生物技术公司。公立医院介入的相对较少,目前大概只有朝阳医院基础医学研究中心一家。同时,由于该鉴定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认证,所以私立医院一般也不能进行操作。

所谓产前亲子鉴定,是一种三联体鉴定,即父亲、母亲加腹中胎儿的DNA鉴定,一般要在怀孕16周以后才可以进行。胎儿的DNA来自羊水,父母双方则需要提供血痕或带毛囊的毛发。

首先,孕妇要去正规医院检查身体,在得到医生允许的情况下,在妇产科以羊水穿刺的方式进行3至5毫升的羊水采集,然后自行带往相应鉴定中心。由于羊水极易腐败变质,须注意冷藏保存。一般而言,怀孕16周时胎儿尚小,子宫中的羊水较多,此时在B超监控下穿刺抽取不易伤及胎儿。且所需样本数较少,亦很难使子宫突然变形而引发流产,总风险率不超过1%。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当事人提供了全部样本,并填妥DNA鉴定申请表后,等待7个工作日即可拿到结果。

鉴定的过程,与普通亲子鉴定大致无异。实验人员从羊水、毛发或血样中提取细胞放入专用试剂,接着从中提取DNA。然后将这些微小的DNA放在一种类似放大镜原理的专业仪器上进行扩增,再对其加热,进行变性处理,也就是使DNA由双链变为单链,方便仪器读取数值。

我们分别选取父亲、母亲、胎儿的16个DNA位点,每个位点都对应2个数字。如果在每处相同位点上,孩子的两个数字,一个与父亲相同,另一个与母亲相同,亲权概率就大于99.97%,即可确定亲子关系。若有大于两个以上的位点对不上,那么便可以100%地排除血缘关系。如有一两个位点不同,则可能存在基因突变的情况,还要进行进一步检测。

从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目前来做产前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大多是刚怀孕的、三十岁左右、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教育程度的中高层人士。大概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未婚先孕,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女方要求鉴定以证清白;二是女方有过婚外情,自己确实不确定孩子的生父身份;三是涉及到遗产继承,男方提出对婚外子女进行鉴定。

来鉴定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鉴定结果和鉴定的准确性,最明显的特征是特别心急,恨不能马上知道结果。工作人员说,曾经有一个怀孕七八个月的孕妇,基本上就是一天一个电话催,说如果确定不是丈夫亲生的就马上去做引产。由于经过数天的等待与心理压抑,一旦结果与期望相符,当事人难免会流露出抑制不住的兴奋;反之,则很可能当场情绪崩溃,还有人私下重金央求试验员更改结果。虽然我们仅仅是鉴定机构,不能提供正规医院的引产等服务,但那些被证实非亲生胎儿的命运可想而知。2009年2月,一项由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专家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大约有1300万人次接受流产手术。

亲子鉴定从育后提早到产前,且问津者渐趋增多,这究竟是文明的进步还是倒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仝宗锦告诉《北京科技报》: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人们希望通过产前亲子鉴定明确亲子关系,是合乎情理的。任何人都对自己的后代血统享有知情权,且没有义务去抚养非亲生的孩子。

历史上,男方要求享有知情权的传统自古有之。父系氏族时期,部落首长为了保证后代血统的纯正,会对男性家奴实施阉割。到了后来的封建社会,皇帝更是为此煞费苦心:选妃时层层把关,并在宫中使用太监等。相应的处女情节,更是遗留至今。

但无论如何,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由产前亲子鉴定导致的引产行为,都是不仁道的。它扼杀了胎儿的出生权,是一种对生命的漠视。北京大学医学部伦理教研室主任李本富并不十分提倡这种做法,产前亲子鉴定的问世,无疑是技术的进步,也的确是获得知情权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怀有非婚内子女的母亲势必要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与日后的生活压力,因此难免选择终结妊娠。小生命从有到无,某种程度上也是文明的倒退。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李莹同时表示:享受知情权必须附有一定的条件,不能滥用和扩大。男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比如证明女方出轨的人证、物证,否则如果单凭怀疑就强拉女方进行鉴定,就是对知情权的滥用,也是对女方的不尊重。

产前亲子鉴定,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有一定道理,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则反映了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道德意识的下滑。部分现代人对自己的婚姻关系,以及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已经导向一种消极漠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研究所所长、著名社会学家周孝正则说。

然而尽管争议颇为强烈,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产前亲子鉴定做出明确的限制。在1987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也只是针对亲子鉴定有简单的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也就是说,不鼓励,亦不禁止。

公民的知情权需要保障,但胎儿的生命权同样重要。在仝宗锦看来,产前亲子鉴定的另一客观效果,的确与做B超检测胎儿性别类似——导致父母对不满意的胎儿进行引产。因此比较科学的方法是,国家尽快进行立法论证,通过法律手段对进行产前亲子鉴定后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不要让知情权成为扼杀生命权的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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