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便是“人格尊严独立”思想的一种体现,即自然人在合法范围内可以意思自治,自愿地选择与某人结婚或离婚,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为更好地普及婚姻自由的思想观念和保证婚姻自主权,我国《宪法》专门规定有婚姻自由的相关条文。为更好地应对侵犯婚姻自主权纠纷,《民法典》和《民法典》规定有具体权利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法官在相关纠纷中也可以直接引用该条款进行断案。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刑法》规定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也就是说如果干涉婚姻自由是利用暴力的手段,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可能涉嫌犯罪的。
最后也告诫相关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自由可以彼此间多一份沟通,也多一份支持子女婚姻自由选择的权利。
一、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
(一)结婚自主权
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
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另一方面,结婚应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组织都不得干涉和代为决定。因为,结婚是男女两性以爱情为基础的、以建立家庭和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而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结婚自主权对公民结婚自由的保障,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要,从而维护了公民的人格独立与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总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结婚与否、和谁结婚、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结婚均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二)离婚自主权
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既然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当夫妻从方不再心心相印,不再彼此爱慕,那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且,离婚虽然导致某些婚姻的解体,但从整体上看,它却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善和巩固。
当然,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已是既定事实,公民行使离婚自由权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愿望。公民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必须对另一方、家庭、子女负有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公民的离婚自主权是受到相当限制的,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
二、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婚姻自主权
我国公民享有的婚姻自主权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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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指的是拥有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的权利。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自由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必以他人意志为转移。但婚姻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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