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进行变更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1:53:02 282 人看过

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目前司法实践中以及理论界均有一些不同看法,一些论著概括了不少表现。笔者认为,分析概括这些表现当然重要,但首先应当把显失公正的基本理论特性加以概括。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不违法,但在掌握处罚的额度上明显不公正,损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显失公正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形式上是合法的,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即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其科罚的额度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

2.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即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发现和确认为不公正的处罚。

3.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种侵害表现在行政机关要求被处罚的人承担不该由其承担的过度的义务,显失公正最根本的特征是行政处罚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的明显不合理。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主要表现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在实践中的表现也是非常复杂的,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即行政机关的实际处罚与被处罚人的实际违法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差悬殊。如根据被处罚人的行为,应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而行政机关作出了1万元的决定。又如,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状况,应对其处以拘留处罚,而行政机关却只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同等情况下不同等对待或不同等对待。前者如两个人共同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具有同样的主观恶性与危害结果,但行政机关却对其中一人处以拘留,而对另一人处以罚款。后者如两个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其中一人是被迫的,行政机关不加以区别,同样地实施同等处罚。

3.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限度。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但处罚时应当不至于影响被处罚者的基本生活。否则是显失公正的行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以达到教育本人、警戒他人的目的为满足,而不能科罚无度。

4.违反择其最善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后,有各种处罚手段可供选择,行政机关应当在裁量范围内,尽量选择对违法者影响较小的处罚,如果相反,则也构成显失公正。

5.行政处罚反复无常。即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今天这样处理,明天那样处理;此处这样处理,彼处那样处理,而处理的结果又高低悬殊,没有一定的标准。

二、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行变更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行变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不能把行政处罚一般的偏轻偏重当成显失公正而予以变更。就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言,行政机关应比人民法院更有发言权。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而且关系到行政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政策的理解,等等。而这些往往是法院审判人员不完全具备的,因此,不能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取代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般的偏轻偏重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仍应判决维持,但可通过适当的方法提出意见,帮助行政机关注意改进和纠正。

2.人民法院的变更,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否则将是违法的。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当然包括对罚种的变更,只要这种变更更是合法的。

3.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宜加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罚。对于行政机关应给予处罚而没有给予处罚的人,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有人认为,对于行政机关畸轻的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这样做不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但是,如果是受害人同时作为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行为畸轻而起诉的,人民法院判决时不受变更不加重的限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3日 10: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处罚行为相关文章
  •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哪些行政纠纷可以申请复议?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只限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诸项:(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
    2023-06-06
    312人看过
  • 行政案件申述应注意哪些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申诉的条件是什么?对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行政案件、中级以下人民法院终审且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的什么?对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再审判决的刑事案件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申诉的条件是什么?对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结论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4、我的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能申诉吗?不可以。你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向审理案件的法院反映问题,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可以登录全国四级法院举报网站进行举报。5、我的案子没有经过高院复查或审查处理,能够向最高法院申诉吗?不可以。你先要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6、有没有什么不用到北京就能申诉的方式?有,你可以在家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通过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反映诉求,也可以到案件的一审法院或
    2023-06-06
    161人看过
  • 在行政申诉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有权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委托人范围有权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委托人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审原告人或被告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第三人;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2)提出申诉请求应当力求有足够的证据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委托律师对生效的判决书、裁定提出申诉请求,代理律师应当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请求。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实不当,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很难实现。因此,代理人应当注意提出证据以支持申诉请求。3)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提交行政申诉状行政申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书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审纠正的法律文书。行政申诉状是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也是引起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
    2023-06-18
    425人看过
  • 进行自行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2、赔偿费用如何计算: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2023-06-01
    116人看过
  • 在发现漏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应当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2)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一、同时构成两个罪如何处罚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刑法规定:判决宣
    2023-03-28
    346人看过
  • 行政强制执行遇到的问题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行政强制执行遇到的问题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三)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二、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方式是怎么样的?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
    2023-06-02
    292人看过
  • 进行产业并购时应注意的问题
    注重协同效应的发挥。从企业价值的角度分析,决定并购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资产收购所带来的协同效应,另一个是不考虑协同效应时收购方支付的对价。这两个因素反映了资产收购对企业价值的两种影响机制: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前者是指新资产和原有资产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大于两类资产单独运营所具有的价值之和。此时资产收购的双方可以共享这部分新增的价值,从而实现双赢的局面。后者则称之为价值转移,因为无论哪一方获得的利益都来自交易另一方的损失。因此,在产业并购中应注重协同效应的发挥,首先,通过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核心能力的交互延伸,实现范围经济;其次,合并后产品单位成本随着采购、生产、营销等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实现规模经济;最后,通过减少重复的岗位、重复的设备、厂房等实现流程、业务、结构优化和重组。注重并购后的整合管理。并购为整合资源而起,但并购完成距离并购成功还是相距甚远的。因为并购后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
    2023-03-03
    63人看过
  • 行政处罚有错如何变更,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有错如何变更行政处罚有错误时,被处罚人可以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二、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1、知情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烟草专卖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做错了什么事,违反了什么法律,将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什么要这样处罚。告知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途径。如果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只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明白白,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并认识和改正错误。2、确认权当事人有权确认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023-04-18
    119人看过
  • 对资产负债率进行分析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其中负债总额表示企业的全部负债,不仅包括长期负债,而且包括流动负债。这是因为,就一笔流动负债而言,企业要在短期内偿还。但在企业长期的经营活动中,流动负债总是被长期占用的。不如,一项应付长款的短期内要偿还,但由于经营的需要,企业总是要长期地保持一定数量的应付账款,这部分应付账款的成为企业长期资本来源的一部分。因此,将流动负债包括在负债总额内,用于计算资产负债率是合理的。公式中的资产总额指企业的全部资产总额,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标志。资产负债率越低,说明以负债取得的资产越少,企业运用外部资金的能力较差;资产负债越高,说明企业通过借债筹资的资产越多,风险越大。因此,资产负债率应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为佳。在实践中,难以简单地用资产负债率的高低来判断负债状况的优劣。因为资产负债率过高则表明企业财务风险太大,而过低又表明
    2023-06-01
    103人看过
  •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问题原因有哪些意义
    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后完成阶段。它在行政处罚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否则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真正实现,因此执行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处罚决定严肃性的必要措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了强制执行的规定,就告诉人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使国家执法权的行为,生效的处罚决定是要执行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制裁的,使当事人认识到行政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如果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就要被具有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从而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觉性。2、强制执行是保证当事人及时完全履行义务的必要手段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少数被处罚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就可以强制。迫使当
    2023-04-11
    410人看过
  • 对家庭暴力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收到家庭暴力是可以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主要是包含两个条件,一个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自卫或者说反击行为,第二个就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
    2023-03-26
    331人看过
  • 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杭州离婚律师: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要注意哪些问题《民法典》第1065条是对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约定只做了三种形式: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超出这三种形式就要参照合同编的规定了。比如一方将婚前财产约定给另一方所有,或者约定为共同所有,就是赠与合同,根据赠与合同的规定,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过户,否则,可以行使撤销权。这里主要说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第一,不要写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条款,不要设定限制离婚的条款。比如多少年之内双方都不得提出离婚。这些条款限制了离婚自由,法院肯定不会认可。第二,如果涉及到对方过错的条款,可以把过错证据等写进去,虽然因过错而做出的分割不一定会被采纳,但一旦起诉,起码可以作为对方的过错证据。第三,赔偿金的数额
    2023-04-18
    382人看过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2009年8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行政强制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非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下申请强制执行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原《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
    2023-06-11
    442人看过
  • 进行交强险理赔注意哪些问题
    交强险理赔需注意哪些问题(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04-17
    37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受案范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裁的行为。具体包括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依法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更多>

    #行政处罚行为
    相关咨询
    • 进行鉴定时,抽取鉴定专家应当注意那些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09
      进行鉴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 行政处罚询问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2
      1、坚持合法性原则。 2、坚持实是求事原则。 3、做调查笔录时,调查人员一定要耐心、细心,坚持案件查处“五不放过”原则。 4、询问人员应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5、询问应个别进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询问对象,应当分别进行询问。 6、在笔录过程中,其它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 入住时对房屋进行验收应注意哪些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3
      验房首先要看的就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此外,购房者还要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设施的性能、质量进行验收。如承诺入住时通水、电、气(煤气)的,是否已有,设备是否性能良好,能够保证正常使用;房间墙面、地面涂料是否均匀、整齐;门、窗是否严密、端正;厨、卫上下水是否已接通等。如规定了相应质材的是否采用了该种建材,如塑钢门窗有没有被一般铝合金门窗代替。房屋由开发商提供装修的,有关装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提醒购房者
    • 进行质量问题行政复议要注意哪些事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8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问题时,应该注意什么?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28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