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30 08: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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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代理制度,是在一般授权代理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延伸,允许代理人行使更为广泛且涉及到当事人实质权益的诉讼权利,诸如和解及上诉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程序操作权。
在此种代理权限下,代理人有权实施以下行为:
首先,代理人可代表委托人承认部分或者全部分离的诉讼请求;
其次,代理人可以代为委托人作出判断,决定是否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再者,代理人还能够代为进行和解,并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此外,如果存在反诉的情况,代理人同样有权代为提起反诉以及撤销反诉的申请;
最后,假如有必要提出上诉或者需要撤回上诉,代理人也拥有相应的权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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