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证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0 12:43:20 166 人看过

指诉讼中辩-护一方用来反驳控诉方指控刑事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与控诉证据相对称,是证据分类的一种。

凡是证明没有发生犯罪事实,以及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都属于辩-护证据。又称“防御证据”。但辩-护证据不等同于无罪证据。在承认有罪的前提下,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亦属于辩-护证据。

辩-护证据与控诉证据的分类具有相对性,目的是说明控辩双方运用证据不同的证明作用。有时一个证据具有双重性。如针对指控被告杀人罪提出过失伤害致死的辩-护意见,就既有承认伤害致死的控诉证据,又有否认故意杀人的辩-护证据的双重因素。有时辩-护证据与控诉讼据因情况变化而相互转化。如被告方用虚假证据作辩-护,发现后会转化为控诉证据。辩-护证据通常是由辩-护一方提出的证据,但并非都是如此。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公诉人也有责任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明确理论上的分类,又重视分析诉讼中出现的复杂情况,有助于全面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

补充起诉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遗漏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经补充侦杏,查明犯罪实后,对原起诉予以相应补充的一种诉讼活动。

依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发现人民检察院漏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或犯罪事,即建议人民检察院对遗漏部分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查清事实后补充起诉。人民检院如果发现已经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没有起诉的,或有罪事实遗漏未起诉的,应当补充侦查后补充起诉。人民法院对不起诉的被告人或未起诉犯罪,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改变决定前,不应直接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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